连带责任的执行方式如下:
1、同时式执行,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又分为两种方法即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和按份合并执行法;
2、选择式执行,即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
3、转换式执行,即根据具体案件灵活采取前两种方式并据案情随时转换执行方式。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概说
关于连带责任的含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有广泛的适用,但见解则有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因多侧重于从债务的角度分别研究连带债务、不可分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等债务形态,所以立法及学说很少界定连带责任的内涵。英美法从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角度出发,多从诉讼的角度来研究连带责任,认为连带责任(jointandseveralliability)即指几个债务人共同并分别(jointandseveral)向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如果一个人被追诉,他可以坚持让其他人也参加诉讼;如果一人死亡,则其责任转移给其他债务人。关于连带责任重点在于解决诉讼问题的做法,同英美法系奉行救济先于权利(remedyprecedesright)的原则是一致的。在我国,学界虽对连带责任的研讨颇多,但对连带责任的内涵,并没形成一个大家都可接受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分别承担共同责任,或者由两个以上当事的二人或数人对其他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分别或顺序承担的法律制度。[1]也有学者认为,连带责任即由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2]还有人认为,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对债务均需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即为连带责任。[3]上述分歧,足以说明我国理论界对连带责任认识上的差异程度。
笔者认为,我国学界对连带责任认识上的差异,一方面是因为把连带责任和连带债务两种现象混淆在一起来观察,以至于将连带责任和连带债务混为一谈。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对连带责任的连带含义,仅就事论事,限于阐述其表面的法律特征,而缺乏对连带基础之特点的深刻分析。
连带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在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间显然存在一定的连带关系,因此,要研究连带责任,必先确定连带或连带关系的确切含义。关于这个问题,理论上认识不尽一致。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所谓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虽然揭示了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但从考察连带责任的本质来看,并不准确。因为,责任的可分或者不可分,主要取决于法律规定,并不是全看事实。举个例子来说,同是共同侵权,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是连带的,而刑事责任则是严格区分的,原因正在于法律规定的不同。
责任无疑是和事实相联系的,因此笔者认为,分析连带责任中的连带含义,应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的结合来看。从事实来看,连带责任所依据的事实必然具有某种共同性。至于这种共同性是主观的共同性,还是客观的共同性,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从法律上来看,连带表现为法律后果或者责任的不可分性,即责任在主体之间的牵连或者关联。如果把事实和法律两方面结合在一起,可以认为连带责任就是基于某种共同的应负责任的法律事实而在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不可分的法律后果。关于连带责任的分类问题,我国理论界亦未有统一的看法。从不同的角度,学者们作过不同的分类:1、法定的连带责任和约定的连带责任;2、违约的连带责任和侵权的连带责任;3、真正的连带责任和不真正的连带责任等。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中,明文规定的连带责任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保证关系中的连带责任。除此之外,我国民法中鲜有连带责任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连带责任的适用则比较普遍,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为保证适用正确,就需要从理论上探讨关于连带责任的适用问题。
通说认为,由于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严格责任,事关当事人利益甚巨,因此其须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可适用。如法国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连带责任必须明文规定,不得推定。我国学界也赞同此观点。然而,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适用只解决了连带责任的适用场合问题,并没有解决连带责任适用的法理基础问题。而后一个问题不解决,就不能彻底做到连带责任的正确适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连带责任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是混乱的,原因正在于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如何实施?
328人看过
-
连带责任如何适用
306人看过
-
如何翻译“连带责任”
489人看过
-
真正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如何鉴别?
360人看过
-
股东连带责任如何免责
67人看过
-
要如何理解连带责任
387人看过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
如何区别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01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於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连带债务的成立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
-
什么是连带责任认定连带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如何认定并行的连带责任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3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
-
连带责任责任如何追偿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26人代偿债务后可分三种情况寻求司法救济:民事判决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该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民事判决没有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民事判决作出之前,部分连带责任人已经向权利人履行了所有连带责任人的义务,且
-
如何区分完全连带责任和全部连带责任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26连带责任不分无限有限,就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 关于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约定的话就是一般保证。用大白话就是说: 1、连带责任就是,比如说甲借给了乙10万,丙作担保,债务到期,这两人找谁要都行,甲问乙要10万,问乙丙各5万,问丙要10万都可以,但是总额不能超过10万元。 2、一般责任就是,甲借给乙10万,丙一般担保,债务到期,你必须证明乙拿不出1
-
连带责任如何理解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28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如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对于合伙成员的一人、数人或全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