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7日晚,河南省内乡县吕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南阳高速公路某段上行驶,突然看到一个人跨越栏杆从路边蹿出。为避让该人,他急忙打方向躲避,结果撞到道路旁边右侧山坡上,车辆侧翻,同乘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南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作出证明,确认该事故系吕某为避让高速路上突然出现的行人而发生。
吕某遂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诉至法院。他认为,其在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所负责的封闭型公路上行驶,领取了公路通行卡,缴纳了车辆通行费,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已形成高速公路服务合同关系。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让行人自由进入高速公路,没及时采取阻止、清理措施,是其经营管理不善,未尽职尽责,致使事故发生。对此,吕某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判令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施救费、交通费共计56600元。
庭审中,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认为,为防止行人和动物进入高速公路,他们设置了高速公路隔离栅、路栅、隔离护栏等设施,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行人违章进入高速公路,并非其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吕某为了维护行人的生命安全,根据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可向引起险情发生的行人追偿。吕某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管理者,行使向过路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权利,同时应恪尽职守,履行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确保高速公路安全高效、畅通无阻。吕某缴纳通行费后,即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利,双方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服务合同关系。因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尽到对路面异常情况及时发现、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致使吕某为避让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的行人而发生交通事故,构成未及时消除路面障碍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吕某造成的损失,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吕某各项损失45260元。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对于行人违法横穿高速公路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因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如机动车驾驶员属于正常驾驶无超速等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一般会认定由行人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一、交通违法扣三分的情形有什么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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