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4:30:43 360 人看过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11月9日正式发布施行,11月11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财政厅副厅长赵庆业就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救助范围、是否偿还及申请程序等有关问题进行了通报说明。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一、基金如何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河南省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筹集、购买服务、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统一政策是指救助基金实行六统一管理,即全省统一管理办法、统一操作规程、统一审核尺度、统一垫付规则、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考核办法,全省范围实现同命同救助。购买服务,即救助基金管理中申请受理、审核以及资金垫付、追偿等专业性强的业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承办,让专业人做专业事。分级管理,即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属地救助,强化市县政府的救助主体责任,有利于交通事故矛盾在基层及时得到有效化解。分工负责,即救助基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联动、对接顺畅,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依法得到救助。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负责全省救助基金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交强险保险费提取资金的数额、救助基金收支等情况,按季度补助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救助基金特设专户。各省辖市参照省级救助基金对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救助基金的补助办法,制定对所属县(市)的救助基金补助办法,按季度及时拨付至所属县(市)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二、哪些属于基金救助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从救助基金中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同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也在救助基金垫付范围。

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救助基金将给予适当补助。

三、救助基金是否需要偿还?

救助基金承担的是一种社会救助职能,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它的出发点是资金垫付,而不是资金给予。同时,救助基金只能对需要提供救助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最低限度的救助,而不可能全包全揽。为确保救助基金已垫付的医疗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及时归还,《管理办法》完善了救助基金追偿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救助基金追偿保障机制。通过参与调解、法律诉讼、纳入征信建设体系、赋予救助基金优先偿还权等措施,保障资金及时偿还。二是建立与追偿率或追偿额度相挂钩的追偿激励约束机制,将追偿工作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承办,调动相关机构的积极性。三是建立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救助基金追偿协助机制。

四、救助基金的申请需要什么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于受害人接受抢救3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并告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服务网点提出垫付申请。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及时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农机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处理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服务网点,并告知医疗机构。

《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和受害人亲属身份证明,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服务网点书面提出丧葬费用垫付申请。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丧葬费用划入殡葬服务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殡葬服务机构和申请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22: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社会救助相关文章
  •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有何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救助基金筹集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六)社会捐款;(七)其他资金。每年5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以省级为单位,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暂停从交强险保
    2023-05-07
    312人看过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难的原因及对策
    2014年下半年,紫金财产保险公司海安支公司向该县保险行业协会提出请求,请求县保险行业协会协助其追偿已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笔者作为保险行业协会常驻法院的驻庭调解员,直接参与了其追偿工作。令人遗憾的是追偿工作很不理想,最后紫金保险公司只能走上诉讼这条道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律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该项制度是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与救助。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人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总部设在江苏南京的财产保险公司)。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之难原因何在?对此又应采取怎样的对策?笔者作了简单的调查与分析。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之难
    2023-04-23
    469人看过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资金的来源有哪些
    一、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对遭遇肇事逃逸的受害方来讲,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无异于“雪中送炭”的“救命稻草”,但媒体爆料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未能发挥其真正作用,10亿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沉睡8年,受害者权益无法保障。二、设立的目的国家立法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设立8年后仍是“镜花水月”——钱很多,就是拿不到,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迟迟无法变为现实。广东省仅惠州、深圳、中山、汕头等市成立了相应基金,多数市至今没有动静,事故受害者的权益仍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没有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受害人无助,交警也很头疼。资金有限难题由于救助基金资金有限,惠州市暂不能对所有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都给予救助,按惠州辖区每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如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者都进行救助,每年需要的资金在800
    2023-06-02
    146人看过
  •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有何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六)社会捐款;(七)其他资金。救助基金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理道路交
    2023-05-07
    368人看过
  • 玉林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开始受理
    广西玉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从5月起开始受理相关业务,从5月1日开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受害人可向辖区交警大队申请该项救助基金垫付。这是记者5月3日,从玉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通气会上获悉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才能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基金垫付,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释义:受害人: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抢救费: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
    2023-06-08
    167人看过
  • 河南省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指导意见
    根据2月28日河南省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一、河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年;二、河南省城镇年人均消费支出17154元/年;三、河南省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0853元/年;四、河南省农村年人均消费支出7887元/年。五、2014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670元;六、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注: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用于计算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用于计算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七、河南省各行各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农、林、牧、渔业为28849元/年。(79.04元/天)2)采矿业为51239元/年。(140.38元/天)3)制造业为37944元/年。(10
    2023-06-02
    182人看过
  • 西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再出新招
    近年来,我市交通肇事事故频发,为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我市出台了《西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宁市城北区6.25交通肇事伤人逃逸事件作为全市第一例使用此暂行办法解决的事件,受到了受害家属的好评,在社会上取得了良好的反应。6月25日晚21时,在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西杏园西站路口发生一起交通肇事事件,行人张某被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车辆撞倒致伤,车辆逃逸,受害人伤到头部胸部,伤势严重造成多处出血、骨折,在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抢救治疗。事故发生后,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受害人的权益,北区各相关单位立即按照《西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时、积极地配合交警部门处理解决,截至目前,为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资金已全部到位。北区各相关单位在此次善后事件中果断、积极的作为受到了受害家属的好评。
    2023-06-08
    270人看过
  • 如何才能获得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
    自2015年8月实施《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来,基金管理办公室共收到7份符合条件的垫付申请,其中五份已经审核结束,剩余两分已经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截止目前,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共垫付救助款项5笔,共95029.74元。这样的事故才能获垫付!5起交通事故中,1起因肇事车无交强险,其余四起均为肇事车辆逃逸,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原则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说明
    2023-04-23
    139人看过
  •  问答:医疗事故诉讼相关问题解答
    当事人需向法院提交医疗事故纠纷起诉状及被告人数副本。起诉状困难者可口头起诉,法院需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起诉书需注明原告及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证据。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医疗事故纠纷的起诉状,同时需要提交被告人数的副本。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起诉书应当注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医疗事故纠纷起诉的步骤和注意事项医疗事故纠纷起诉的步骤和注意事项如下:1. 准备相关证据:包括医疗记录、病历、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患者及家属的证言等。2. 确定起诉对象:根据医疗事故的
    2023-11-15
    151人看过
  • 乌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及时对发生在市区境内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乌海市日前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并已于11月22日起实施。据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统一由乌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乌海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承担日常管理工作。细则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垫付: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4、依法应当由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相关人员就垫付基金的使用范围特别强调:救助基金不是垫付受伤人员所有治疗费用,只垫付受伤人员危险期的生命抢救费用。一般指受伤人员接
    2023-06-08
    338人看过
  • 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67条的赔偿问题解答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67条赔偿如下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写出肇事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车辆、物品损失评估。造成人员伤残的、由公安机关指定车主或主要肇事责任人预付伤者医疗费用、并出具伤势鉴定证明和医疗费用初步评估说明书。道路上的交通事故死亡要怎么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果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那么死亡赔偿金还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
    2023-07-14
    212人看过
  • 黑龙江省将设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新道交条例明日起实施
    1、救助金额最高不超5万元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给予交通事故重伤的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家属不超过5万元的继续治疗救助或者困难救助。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在本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出台,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可以作出对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给予其他补贴和救助的规定。2、停车收费标准应征求市民意见为解决城市收费停车场地过多、停车场地数量严重不足、居民车辆在下班以后和节假日等休息时间无处可停等问题,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向公民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收费标准和具体街路的收费停车泊位和免费停车泊位的施划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收费应
    2023-06-08
    205人看过
  • 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望求助社会救助基金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近日商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该《办法》通过后,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望寻求社会救助基金救助。由国家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抢救或适当补偿。为使我区尽快建立这项制度,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成立了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商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办法》进行审定后,将印发各地执行。
    2023-06-08
    350人看过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先行垫付责任的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先行垫付责任的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先行垫付适用无过错责任。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目的主要在于救济受害人。在肇事者无赔偿能力、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无法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可能得不到赔偿,只能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救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是对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力保障,两者相结合能更好地实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先行垫付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这与基金设立目的相一致。
    2023-04-25
    51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 更多>

    #社会救助
    相关咨询
    •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如何来源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8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其主要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3、对未按照规定
    • 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有问题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3
      需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的情形如下: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的; (3)肇事者逃逸的。
    •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通事故损失救助基金)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09
      救助基金单位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来源: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与交强险有什么关系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6-13
      根据《条例》规定,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三种情形下,将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同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是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道路救助基金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28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