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大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能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及时报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存在较大、重大事故迟报、漏报,事故信息要素不完整,事故跟踪不及时等问题,特别是部分单位对重大涉险事故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反应不灵敏,报送不及时,甚至漏报,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事故处置工作带来影响。为确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采取措施,完善事故报告方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效性
各单位接到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报告后,无论事故情况是否完整,事故性质是否明确,要立即逐级报送事故概况,事故的详细情况要抓紧了解,尽可能快地在续报中予以体现,确保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信息及详细情况在最短时间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必要时,启动事故信息越级上报程序。特别重大事故和性质严重的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有关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向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报送事故信息时,可同时直接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事故信息报送方式和方法,努力提高事故报告效率。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针对本地区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事故报送方式和方法,进一步缩短事故报告时间,确保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上报。
二、增强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和加强重大涉险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重大涉险事故波及范围广、涉险人员多,社会影响大,而且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重大涉险事故信息的报送工作。凡发生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险事故,要按照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的要求,及时逐级报送。同时,要密切关注互联网、新闻媒体披露的事故信息,发现重大涉险事故,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迅速核查,一经核实要立即上报。
三、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全面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精神,按照规定的事故报告范围、内容和要求,及时报送工矿商贸、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等各行业(领域)事故快报信息,做到事故报告报送迅速,事故要素完整,事故情况清晰。
四、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要素和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重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续报工作。要在事故快报的基础上,按照事故报告内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事故要素不完整、事故情况不清的进行跟踪调度,尽快续报。特别是发生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后,要尽快跟踪调度发生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企业性质、生产规模和能力、证照情况等)、事故情况(事故类型、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涉险人员情况、事故抢险救援进展和采取的对策措施等情况,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续报。重特大事故、社会影响重大和重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2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较大事故每天续报1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五、建立事故信息联动机制,进一步扩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渠道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主流新闻媒体的联系和协调,充分发挥政府值班室、公安部门指挥中心、交通海事部门、铁路部门和主流媒体记者站的资源优势和信息传递快的特点,研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联动机制,开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借助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力量,扩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渠道,及时、全面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为提高事故信息快速处置能力提供保障。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事故信息处置制度,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信息保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
482人看过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
151人看过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的通知
486人看过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图纸管理和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237人看过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筹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115人看过
-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
490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宣传教育的部门叫什么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宣传教育的部门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不叫“宣教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是在2013年经中编办批准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赋予一定行政职能的从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的直属事业单位。现任宣教中心主任是裴文田同志。阅读!
-
安全生产监督总局执业监督是怎样的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2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铁道、交通等部门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铁路、交通等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行政复议怎么规定的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04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指哪些?这类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两类,从而出现选择管辖。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由申请人进行选择。无论行政复议法颁布以前的单行法律法规如何规定
-
公安局与公安厅的关系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1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设职能部门,属于行政机关。公安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置的,是省(自治区)政府下设主管全省(区)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安厅受省(自治区)政府、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各市、县(县级市、区)设有公安局(分局),公安局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
安监总局能监管企业的工资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19工伤事故的处理并不是由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备案的,是需要向人社局劳动科进行备案申请工伤认定的。安监局主要负责的是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工伤事故不一定是属于责任事故,所以不能直接由安监局负责。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