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1:41:40 165 人看过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7]57号

【发布日期】1997-04-10

【生效日期】1997-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通知

(1997年4月10日国税发[1997]57号)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稳定农业税收负担,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做好农业税收工作。农业税收工作是农村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其核心问题也是农民负担问题,农业税收政策执行的好坏,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农村工作的成效。实行分税制后,在一些地方的农业税收工作中出现了重收入、轻政策的错误倾向和一些不规范做法,影响了农民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农业税收工作秩序,应认真加以纠正。各级地方政府和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正确执行政策,搞好农业税收工作。

二、严格执行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细粮征收任务总额由中央控制,计税价格随国家粮食合同定购价格相应调整,地方无权随意调增农业税负担。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及时掌握计税土地的增减变动情况,按现行政策解决“有税无地”、“有地无税”及税负畸轻畸重问题,以保证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三、严格区分税费的政策界限,杜绝税费混征的错误做法。各地不得以农业税之名征收其他费用,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依法征税,加强征管。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验的地区,要注意正确贯彻农业税收政策,应把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做为改革的前提之一。

四、对农业特产税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税率、征税范围和环节征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各地要对国务院规定品目之外的其他农业特产品开征农业特产税,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级政府同意,擅自提高税率,扩大征税范围的,要立即纠正;要正确执行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在收购环节征税的范围,也不能随意混淆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将应由收购者负担的税额转稼到生产者头上。

五、搞好农业物产税税源调查,切实做到据实征收。各地要扎实做好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工作,建立农业特产税税源台帐,形成以户建卡、以村建帐、以乡建档的税源控制体系,掌握税源分布和变化情况,使税收计划切实可行。要坚决杜绝不问税源有无和税源多少,按地亩或人头平均摊派税款的错误做法。

六、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应纳农业特产税时,要将农业税扣除,税款征收入库进行帐务处理时要分别核算清楚,严禁两税重复征收。

七、要加强征管,规范执法。在征收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法,要慎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文明执法;征收税款要实行户缴户结,完税凭证要开到户,严禁“白条”收税;在征收中应做到:公开税收政策,公开税源情况,公开征收任务,公开税款征收数,公开减免数,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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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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