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并享受政策扶持,面向市区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分步实施、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统筹落实,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售价、统一管理。市收规费按《市政府关于199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徐政发[1998]187号)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设计按照“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原则,户型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的占20%,70-90平方米的占70%,90-120平方米的占10%.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房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当年计划。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由市房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启动资金主要通过市政府协调、市房管部门筹措解决。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要加强对建设成本的监控。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市国土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形式供应。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销售政策,其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以上四项之和为基数的3%的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不超过3%的利润。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对象
具有本市市区(贾汪区除外)城镇常住户口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房改优惠售房规定标准且家庭年总收入低于市区上年职工平均收入三分之一的中等偏低收入家庭;
(二)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动迁安置对象只有一套住房且货币安置款低于7万元(含7万元)的;
(三)市区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中等偏低收入家庭;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方法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轮候制度。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人必须填写《徐州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现住房证明、家庭收入来源证明等材料,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后,由市房管部门审批:
(一)符合申购对象条件第一项要求的购房申请人材料及有关证明,应当经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签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章;个体经营者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签章。购房资格由市房管部门进行公示。
(二)符合申购对象条件第二项要求的购房申请人凭拆迁结算证明或动迁单位的审核签章。
(三)符合申购对象条件第三项要求的购房申请人材料及有关证明,由夫妻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居委会审核签章。
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凭市房管部门核发的《徐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购房,每户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状况、申请时间等情况,实行轮候供应制度。即按预登记人员《准购证》的顺序号为序,按提供的房源数确定中选人员范围,以身份证号码为准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参加摇号后放弃购买的,《准购证》作废;今后仍需购买的,《准购证》重新编号,其号码轮至末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要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在房屋交付后3个月内凭《准购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以及付款发票等办理过户手续,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上加盖“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
六、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要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物业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要按照《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缴纳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七、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监督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单位的审计和监督。对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购房申请人,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或者责令其按市场价补缴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规上市出售和重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领导
市房管部门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负起责任,研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具体政策,组织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项工作。市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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