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累积投票权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一项特有制度,是指对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某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累积投票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例如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这种表决权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为了保护小股东,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小股东也有机会把自己信任的代表选入公司董事会,新公司法规定累计投票制度。新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计投票制的直接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监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照这种投票制度,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意义在于限制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控制与操纵,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累积投票制的作用
累积投票制的作用,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独特作用在于:
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可以使中小股东选出自己满意的董事,避免控股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2、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
三、累积投票制与直线投票制之比较
累计投票又叫集中投票,适用于董事的选举。与累积投票制相对应的概念是直线投票制又称非累积投票制,也称联选投票制。所谓直线投票制,就是股东将自己的选票平均地投给自己的候选人。一般而言,除非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之外,公司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采用直线投票的方式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公司选举董事时,直线投票制是原则,累积投票制属例外。
作为传统的投票方式,直线投票制的操作极为简便易行,但其缺点亦显而易见,即大股东囊括所有席位,小股东一无所获。举例而言:假设某公司有两位股东,A股东占70%(70股)的股份,B股东占30%(30股),公司章程规定设5位董事。若采取直线投票制,A股东提名的5位候选人每人可以得到70票,而B股东提名的候选人每人只能得到30票。在此情况,B的候选人将无一入选董事会。尽管从表面上看来,这种选举方式是公平的,符合“资本多数决”原则。但是,采取直线投票制的最大问题在于持股较多的股东有可能囊括董事会的所有席位,这存在明显的不合理。而累计投票制则对其作了改进,每一股都可代表一个表决权,从理论上来说,A股东可以促成3名候选人当选,B股东则有2名。此时A有350张选票(70乘5),B有150(30乘5)。假如B足够聪明,他至少可以有一名代言人入选董事会。在B将150张选票都投给自己的一名候选人的情况下,A是无法阻止B的候选人入选的。A必须十分小心的使用自己的350张选票才能确保自己的4位候选人当选。如果A不能明智地使用选票,他很可能只能保证自己的3位候选人或者更少的人入选。
四、股东累积投票权的优缺点
相对于老的公司法,新公司法确立的股东累积投票权具有如下优点:1、持股数量较多、但持股比例不高的股东有机会按其持股比例参与董事会。2、小股东行使累积投票权参与董事会并不损害多数决的原则,因为每个集团所选出的董事人数随持股比例之不同而不同。
3、当董事会面临股东集团之间的严重利益冲突(股利分配政策的确定、以及大股东以工资形式拿走公司盈利的行为)时,倘若小股东集团在董事会上没有一席之地,则其在公司的各项政策中没有充分的发言权。
4、在许多大公司中,经营者完全控制了董事会,股东只是批准这些选择而已。故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得以发表其观点的潜在力量。
5、经营者与控制股东的地位非常强大,而力量平衡的支点在于那些在委托书大战中握有优势的“内部人”。
6、小股东代表步入董事会有利于保护或增进小股东集团的利益。倘若董事会的成员看法基本相同,董事会的运作完全处于私人俱乐部的气氛中,有一只聪明的“牛虻”出现则非常有益。
当然,累积投票制也有如下弊病:1、累积投票权意味着把特定利益集团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而该代言人在董事会中的角色与董事应代表公司所有利益集团的应有职责不协调。2、董事会是经营结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3、董事会内部的不和谐将侵蚀经营者的能量,并在经营上层中造成消极、不确定的气氛。4、诚信度低的董事有可能为损害公司利益而泄密。5、在实践中,累积投票权经常为那些企图谋取狭隘的个人私利、而不谋取广大股东利益的人所滥用。6、反对派股东集团经常利用累积投票权作为他们长期争夺控制权大战的一块跳板。结果是每次董事会会议都变成了持久战中的一次小战役,董事会忘记了自己的真正职责。
同时,比较遗憾的是,我国的累积投票制度只在股份公司当中规定了,没有在有限责任公司当中规定。那么立法部门的意思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规模比较小,人数比较少,他们可以自己协商这个问题,不必要搞累计投票制。但他们没有想到,有些有限责任公司也需要,比如说,有些公司股东上限是五十人,规模是非常大的,而无法使用此制度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
总之,累积投票权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机构的运作效率,也合于股东平等和股东民主的精神,合于法律保护社会弱者的基本理念。鉴于我国不少股份有限公司中“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比较严重,基于保护小股东免受大股东侵害的理念,借鉴其他有益的立法例,我国在修订公司法时针对股东会选举董事和监事时采取了可以选择采取累积投票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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