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摩托车(含助力车)维修店(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32:53 162 人看过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区摩托车(含助力车,下同)维修店(点)业主的经营行为,保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和秩序井然,根据市容环境卫生、城市道路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设立摩托车维修店(点)的,均须符合便民,不影响市容观瞻、环境卫生、交通和治安秩序的原则。

设立摩托车维修店(点)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先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技术条件符合规定,且经市政、市容、公安、环保等部门会审同意的,发给摩托车维修许可证,再申领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三条设立摩托车维修店(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摩托车维修的技术条件;

(二)具有废旧器材收集箱;

(三)具有油泥、污水盛放容器,并落实相应的处理(处置)措施。

(四)具有维修所需的货架、工具箱、气泵、灭火器等设备。

第四条禁止在下列路段新设置摩托车维修店(点):延陵西路、延陵东路文化宫至牌楼弄路段、和平路、南北大街、青果巷、县直街、化龙巷、小河沿、广化街、局前街、城中路局前街至吊桥路段、怀德北路、万福路。

第五条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道路两侧设置摩托车维修店(点)的,应严格控制。

第六条摩托车维修店(点)应在室内作业经营,严禁将作业工具堆放室外,占道作业。

第七条摩托车维修店(点)营业用房墙体必须保持整洁,定期清洗或粉刷,门面遮阳棚顶无破损,不得吊挂、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条摩托车维修店(点)应按规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保证门前场地干净整洁、无废弃物;车辆停放整齐规范,无乱停放;保护绿化,绿化带内无杂物。

第九条摩托车维修店(点)不得将作业产生的污水、油泥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第十条摩托车维修店(点)无维修许可证的,由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摩托车维修店(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摩托车维修店(点)证、照齐全,且有足够的室内经营场所,但擅自占用人行道作业的或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市政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摩托车维修店(点)乱排放废油、废水等造成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各区城管部门负责对摩托车维修店(点)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店(点),由市、区城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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