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区摩托车(含助力车,下同)维修店(点)业主的经营行为,保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和秩序井然,根据市容环境卫生、城市道路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设立摩托车维修店(点)的,均须符合便民,不影响市容观瞻、环境卫生、交通和治安秩序的原则。
设立摩托车维修店(点)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先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技术条件符合规定,且经市政、市容、公安、环保等部门会审同意的,发给摩托车维修许可证,再申领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三条设立摩托车维修店(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摩托车维修的技术条件;
(二)具有废旧器材收集箱;
(三)具有油泥、污水盛放容器,并落实相应的处理(处置)措施。
(四)具有维修所需的货架、工具箱、气泵、灭火器等设备。
第四条禁止在下列路段新设置摩托车维修店(点):延陵西路、延陵东路文化宫至牌楼弄路段、和平路、南北大街、青果巷、县直街、化龙巷、小河沿、广化街、局前街、城中路局前街至吊桥路段、怀德北路、万福路。
第五条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道路两侧设置摩托车维修店(点)的,应严格控制。
第六条摩托车维修店(点)应在室内作业经营,严禁将作业工具堆放室外,占道作业。
第七条摩托车维修店(点)营业用房墙体必须保持整洁,定期清洗或粉刷,门面遮阳棚顶无破损,不得吊挂、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条摩托车维修店(点)应按规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保证门前场地干净整洁、无废弃物;车辆停放整齐规范,无乱停放;保护绿化,绿化带内无杂物。
第九条摩托车维修店(点)不得将作业产生的污水、油泥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第十条摩托车维修店(点)无维修许可证的,由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摩托车维修店(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摩托车维修店(点)证、照齐全,且有足够的室内经营场所,但擅自占用人行道作业的或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市政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摩托车维修店(点)乱排放废油、废水等造成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各区城管部门负责对摩托车维修店(点)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店(点),由市、区城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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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3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域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可以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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