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当地镇政府同意修建的房屋,如今以大棚房名义强拆,合理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2 19:22:34 496 人看过

需要看是否有办理建房许可以及是否有政府扶持有相关政策文件,如果都有,则政府强拆不合理,可以要求补偿。

从北京地区实际情况来看,拆迁大棚房除按其拆迁补偿指导价补偿外,还要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而且各地区“大棚房”整治赔偿都有所不同,需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决定。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拆迁,都会下发补偿方案。

哪些属于大棚房

大棚房是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属违法建设,承租方建蔬菜大棚时,在旁边和内部建设“配套用房”,对外租售或开展商业经营。

“大棚房”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在农业园区或耕地上直接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房;三是违规改扩建大棚看护房。

大棚房的认定:

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主要包括:

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

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停车场、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约园、人造景观等;

农产品加工类,如铜料加工、茶叶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且可以易地建设的;

新兴业态,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体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主要包括: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

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耕作道路除外。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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