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依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2 09:04:09 431 人看过

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系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制度。

制度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这一制度是近代以来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实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逻辑依据系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其实践依据是保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标的物、让与人、受让人、“取得行为”四方面。

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中善意取得基本法律后果是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理论基础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法律依据

善意取得是指转让人在对物的权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受让人有合理的依据认为其拥有处分权而有偿取得该物,法律保护受让人取得的权利,可以合法地占有该物。该物须为动产。

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及依据分析

(一)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

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对不动产物权的非正常利益变动做出价值判断,进行利益权衡,是对现实社会生活中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协调的权宜之计。从本质上看,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不动产物权所有权人的自由意志为代价来换取交易安全的,为何我国还要确立此项制度呢笔者认为,其原因是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有如下价值:

1、保护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

交易安全是善意取得的实践根据,它又被称为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相对应。静的安全以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为宗旨,力图保持社会秩序的和平稳定;动的安全则以保护善意无过失的交易者为使命,意在保障财产流通,谋求社会的整体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没有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维持现成的不动产物权占有关系,则任何一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民事主体,在购买不动产物权或取得不动产物权上设定的权利时,都需要对不动产物权的来源情况进行详尽确实的调查,以排除转让人无权处分的可能,或者在购得不动产物权后还要时时提防会有人行使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这势必大大增加不动产物权的交易成本和信用成本,阻碍交易流转的正常进行,既影响社会经济效益,也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促进不动产物权流通,实现物尽其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不动产物权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从某种程度上讲,不动产物权脱离原权利人流转至善意第三人,该不动产物权对第三人的边际效用更大,此时法律确认善意第三人对该不动产物权享有所有权将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福利程度的提高。因此,两利相较取其大,不如以牺牲该不动产物权所有权的静的安全来保护动的安全,使善意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而继续其对不动产物权的利用更有效用,而由原权利人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民事责任的承担,从而补救其损失更为妥当。

3、彰显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精神

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不动产物权交易中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对恶意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予承认,拒绝保护。因为在非法转让关系中,原所有人在交付财产之前对占有人的品行考察不够,交付财产后对占有人行使占有权的行为监督不力,或对财产保护不当,才使占有人非法转让财产的目的得以实现。原权利人完全有可能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防止对物的无权处分,因而他应当对其能够控制的风险承担责任。当然,保护善意第三人并非绝对有损原权利人的利益,在原权利人发觉其物已被无权处分人转让之前,或在其向善意受让人主张返还请求权之前,物已灭失,而且一旦物品系不可抗力灭失的,以保护静的安全为前提,物的风险仍由原权利人负担,此时与保护动的安全相比,反而对其不利。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恰好衡平了原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信守了公平的理念。

(二)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依据

具体说来,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依据主要有:

1、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经济基础——交易安全

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不动产物权交易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基于国家机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往往信赖不动产物权登记权利人就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人。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以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不动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权属和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不动产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给当事人交易时带来不安全感,从而不利于不动产物权交易秩序的稳定。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通过限制不动产所有权人的追及权和一定程度上牺牲所有权人的利益来实现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和良好秩序的目的。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越发展,不动产物权的交易将越来越频繁,是立足于全方位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还是在兼顾所有权人权利的前提下,给予交易安全和交易问题充分保护呢笔者认为,如果一味地保护不动产所有人的利益,将会加大不动产物权的交易成本和信用成本,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不动产物权的流通,使得经济发展严重受阻。因此,我国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显得相当的必要。

2、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而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经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按照物权的公示原则,物权合法性的实质是通过法律认可的形式反映出来,即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事实表明的物权是合法的物权,这就是物权公示所具有的权利合法性推定效力,根据该推定效力,善意第三人信赖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表征,而与不动产物权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时,纵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此表征的善意第三人亦不发生任何关系,该善意第三人取得的物权受法律保护,这就是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就是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逻辑起点,是其基础。为贯彻公示的原则,应该采取一定的公示方法,一般说来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经国家机关登记。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我国采取的不动产变动模式是登记要件主义。简而言之,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才发生物权转移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所以第三人善意的信任其公示的信息取得不动产物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3、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现实基础——不动产登记中的瑕疵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中的瑕疵一般有如下几种:第一、不动产登记机关因工作失误而使不动产登记出现错误或遗漏。第二、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由于登记簿上只记载一个权利人,导致不动产的无权处分行为。我国目前社会生活中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特别是房产登记簿上,所有权人往往只写一人,特别是家庭共有房屋更是如此,因此,实践中往往出现不动产物权共同共有的名义权利人擅自处分不动产物权的情形。第三、不动产物权登记以外的法律变动,主要指本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但是不愿意用自己的名字登记,而是使用他人的名字登记,但是所有权人又不是基于赠与或者遗赠意思表示的。第四、当事人利用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不正当关系,违法进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从而擅自处分了他人的不动产物权。因此,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整个社会不动产物权的交易秩序就必须适用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4、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基础——世界各国(地区)的立法成果与经验

综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民法,我们发现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在采用不动产物权登记实质审查主义和物权变动形式主义的瑞士、德国、荷兰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中已有规定。如:《瑞士民法典》第973条第1款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薄的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人,均受保护。《德国民法典》第891条第1款规定:在不动产登记薄中为某人登记一项权利时,因该推定此人享有此项权利。台湾土地法第43条也规定依本法所为之登记,有绝对效力。所谓登记有绝对效力系为保护第三人起见,将登记赋予绝对真实之公信,第43条具有不动产善意取得之规范功能。台湾民法典第759条第2项规定:因信赖不动产登记处之善意的第三人,已依法律行为为物权变动之登记者,其变动之效力不因原登记无效或者撤消之原因而受影响。总之,以上所谓之立法例,实行实质登记审查主义的立法模式,具有公信力,而公信力主要是保护财产交易中善意第三人和利益,从而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22: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遗赠相关文章
  •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
    所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的受让人,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没有票据处分权利的人手中取得票据,因而享有票据上的权利。3在这种情况下,原持票人本来享有票据权利,是合法票据权利人,只是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持有票据。最后持票人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形式合法的票据,但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票据。这样就形成了原票据权利人与最后持票人之间的权利冲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所有权绝对尊重观念一再经受时代的洗礼与涤荡,在现代社会中得到扬弃。同时我们又滋生了交易优位的理念,以满足现代人不断膨胀的财富增长欲念。于是,善意取得制度,一项本来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要制度,被我们借鉴到了票据法中,以适应票据流通的需要,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代各国,凡是制定票据法的国家,均将这一制度规定在各自的票据法中。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最早源于1882年的《英国票据法》。该法第29条第
    2023-06-06
    315人看过
  • 善意取得制度
    处分权
    一、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起源于日尔曼法中“以手护手”原则,并吸收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发展完善起来的,其理论基础为法律的特别规定。善意取得的根据是基于对权利外形的保护,即其建立在占有的“权利外形上”,对此外形的信赖值得法律保护,从而使物权人负起某种“外形责任”。善意取得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的优先与取舍,是对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了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善意取得是适应市场经济及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市场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不可能对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逐一
    2023-06-15
    124人看过
  •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又称票据的善意取得,他是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所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地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的制度。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票据以其独特的支付、汇兑、信用等功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票据立法的宗旨,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如果在其一交易环节中发生了票据转让是由无处分权人所为的情况,在票据上原真实权利人与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对应上,票据法明确规定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而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日本学者长谷川雄一认为善意取得是对于取得者对转让人为权利人这样一种信赖的保护的制度,从而治愈了其前手无权利的瑕疵。有关善意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例:1.确定权利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2款规定:汇票持有者因任何原因失去汇票时,其已依前项规定对该汇票证明其权利之执票人,无放弃
    2023-06-06
    141人看过
  • 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
    但应予注意的是,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得主张时效取得,而且其取得时效期间较短,仅为一年。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有所不同,它基于“以手护手”观念,采纳“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一旦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给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占有人将财产移转给第三人时,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只能向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这一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2023-06-15
    142人看过
  • 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
    但应予注意的是,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得主张时效取得,而且其取得时效期间较短,仅为一年。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有所不同,它基于“以手护手”观念,采纳“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一旦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给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占有人将财产移转给第三人时,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只能向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这一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价值及理论基础(一)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价值善意取得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共通的一项重要财制度,涉及民法所有权的静的保护与财产交易的动的保护两个方面,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
    2023-08-10
    221人看过
  • 股权善意取得制度
    股权善意取得是指善意受让人从无权利人处受让取得的股权。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为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它主要是解决从无权利人或者说非股东处受让股权的法律问题。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加强股票权的流通性,它使股权受让人无须调查股权转让人有无实质性权利的情形下,仅凭信赖转让人所具有权利的外观形式,就可以受让股权。股权善意取得通常应满足以下条件:其一,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其二,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其三,需依转让而取得;其四,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其五,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应为不知,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股票如同现金,丧失股票即等于丧失现金,随股票所附着的各项股权也面临丧失的风险。凡构成股权善意取得时,原权利人即失去股东权,质权等
    2023-06-09
    103人看过
换一批
#遗产继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遗赠
    词条

    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方式。遗赠是遗赠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效力。... 更多>

    #遗赠
    相关咨询
    • 善意取得制度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3
      善意取得制度: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 善意取得法律依据是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15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一方面,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另一方面,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法律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有特殊规定者,则不依上述规则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情形?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8
      一、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有偿转让给善意受让人的,应符合如下条件,受让人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1、处分人将该动产移交受让人占有的; 2、受让人支付了一定的代价; 3、处分的标的物是法律允许流转的财产; 4、交易合法有效。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为善意。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以取得动产占有时的状况来确定。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情形下列情形不适用善意取得:1
    • 如何认定善意取得法律依据?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07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一方面,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另一方面,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法律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有特殊规定者,则不依上述规则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具有什么法律依据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4-30
      1、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2、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3、在票据上必须有独立有效的票据债务存在; 4、受让人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须给付对价。 6、法律依据:《票据法》 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