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对虐待俘虏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一)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
(二)虐待俘虏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虏三次以上的
(三)虐待俘虏手段特别残忍的;
(四)虐待伤病俘虏的;
(五)导致俘虏自杀、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虐待俘虏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虐待俘虏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四、虐待俘虏罪的一审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对于俘虏,应该秉持最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虽然是俘虏,但是,谁也没有虐待俘虏的权利。不过,虐待俘虏的这种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少见的,但对于现役军人来讲,应该知道虐待俘虏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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