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犯罪引诱?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6:01:19 188 人看过

犯罪引诱指侦查机关引诱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掌握其犯罪证据,并对其起诉的行为。对于绝大多数一般刑事犯罪案件的侦破,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及其证据规则,在这些案件的侦查中是不允许使用警察圈套的。但是针对一些危害严重的有组织的犯罪,毒品犯罪、行贿、组织卖淫、伪造货币等犯罪许多国家都允许采取不同于一般犯罪的侦查方法与手段,例如使用窃听、诱惑侦查等密侦手段,使用这种手段获得的证据不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考虑。

诱惑侦查归纳起来有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诱惑者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学界称之为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这种诱惑侦查的主要特征是,被诱惑者原本是没有犯罪意图,在强烈的诱惑下实施了犯罪为。在这类诱惑侦查中,侦查机关无异在诱使或者鼓励无罪的人犯罪,所以应当属于非法的侦查行为。许多国家对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持否定态度。

第二种类型是诱惑者已具备犯意,或已作手实施犯罪。诱惑者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犯罪实施的特定条件和机会,学界称之为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相对来说,侦查机关的行为是被动的、消极的,往往是守株待兔地等待犯罪人现身或犯罪团伙暴露,所以并不存在诱发无罪者犯罪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均对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持肯定态度。

考虑到目前贩毒、行贿、组织卖淫、伪造货币等犯罪极为猖獗,必须严厉打击,应允许其使用。实践中还有一种数量引诱犯罪。数量引诱是指嫌疑人有犯罪意图,正在试图买卖毒品,特情出于某种目的促成犯罪嫌疑人加大毒品买卖的数量,或者使本不够判死刑的案件演变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知识延伸:

从中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看,犯罪有如下几个特征:

①社会危害性。即对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有程度不同的危害。中国刑事立法者根据全国人民的利益,在刑法中规定了8类性质不同的危害社会行为,每一类的社会危害行为还包括不同的具体危害行为。各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以反革命罪的危害性最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分则按照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一定幅度的刑罚,以便审判机关选择适用。

②违法性。即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禁令。它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是犯罪行为必不可少的一个特征。行为如果缺乏违法性,即不能构成犯罪。在一些场合,行为在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是排除了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就不能认为是犯罪,如在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状态下实施的行为(见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在另一些场合,行为虽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程度,则不认为具有违法性,从而也不认为是犯罪。

③罪过。即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见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是犯罪的客观属性,要使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还必须具备主观属性,即实施行为的故意或过失,这也是犯罪不可缺少的特征之一。中国《刑法》第13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④应受惩罚性。在绝大多数场合,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这种受惩罚性主要反映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而不是表现在对每个具体犯罪的处罚上。有些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的表现等原因,可以免除处罚,但仍然是犯罪。有的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刑事立法没有把它直接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对于这种情况,中国刑法准许法院适用类推制度,比照刑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见刑事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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