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0:40:52 93 人看过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就业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监察大队:

为了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规范管理,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者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利性的职业介绍、通过职业介绍进行求职或者招用劳动者,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业介绍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实的原则,促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职业介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必须依法设立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机构名称、明确的章程、业务范围和财务制度。

(二)有两名以上持有《厦门市职业介绍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其营业场所须在同一单独平面内且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四)具备开展职业介绍的设施,即:二台以上办公电脑及打印机;一台34寸电视机;一部传真电话;与市就业管理信息网络联网的相关设备。

(五)不少于五万元的开办注册资金。

第五条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和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表。

(二)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营业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租赁年限不少于一年,并提供出租方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

(五)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六)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七)从业人员的花名册、《厦门市职业介绍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

第六条职业介绍机构审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在劳动保障网站上或用其它方式公示三天,接受社会监督,并在十五日内做出是否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批准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厦门市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七条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在取得《厦门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后应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后方可营业。

第八条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全省统一标识。

第九条职业介绍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经营,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或转借《职业介绍许可证》。变更营业地点或终止职业介绍活动的,应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第十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到市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全市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符合本市免费服务规定的求职者就业,应提供免费服务;就业成功的,政府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补贴。

第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可从事下列业务:

(一)收集、发布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

(二)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求职和招聘登记;

(三)为求职者提供招聘信息;

(四)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提供求职信息;

(五)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就业指导;

(六)组织、指导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洽谈,指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中从事职业介绍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即必须接受市劳动保障局的资格考核,取得全市统一的《厦门市职业介绍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工作。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制度。

第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和标准、服务承诺、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应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必须与市就业管理信息网络联网运行,职业介绍信息应及时录入电脑,职业介绍活动应在就业管理信息网络中进行,就业信息全市共享,求职推荐信应由电脑打印。

职业介绍机构发布的信息应有委托人出具委托书为证,超出委托人委托期限的招聘信息应及时删除。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在就业管理信息网络上据实填报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实行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全市职业介绍机构均应与市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服务质量责任书,并接受相应的服务质量监督测评。

市就业服务中心定期开展全市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质量监督测评。经测评成绩优良的职业介绍机构,予以评定星级并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制定的《职业介绍服务规程》,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各项职业介绍服务。

第十九条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2: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承诺相关文章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发布文号:厦建房[2004]35号第一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8号)、《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人大常委会7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厦建房[2003]164号)等有关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具体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
    2023-06-07
    422人看过
  • 关于印发《厦门市业主委员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为了全面贯彻《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工作。我委制定了《厦门市业主委员会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照执行。厦门市业主委员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工作,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主委员会是指按照《厦门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住宅区内的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第三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业主委员会登记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登记、以及有关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
    2023-06-10
    94人看过
  • 厦门市经委关于厦门火车卸车出货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当前交通运输形势发展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货场管理,提高铁路货场接卸能力,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及闽南“金三角”建设,工农业生产,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解决厦门火车站在卸车出货方面存在的问题,挖掘潜力,缓和交通运输的紧张局面。同时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搬运装卸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一、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卸车出货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铁路、交通运输和物资部门的协调、推广卸车出货合同制,执行经济责任制,组织好快装、快卸、快运,确保畅通,完成各项运输任务。二、厦门站、厦门北站及杏林站应在市经委和市运输指挥部领导下,以原运输指挥所为基础成立“联合运输协作办公室”。由铁路、公路交通、港口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协调衔接卸车出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眼前要着手认真研究贯彻全省铁路卸车出货工作会议精神,省经委闽经交(1986)202号转发国家经委经交(1986)235号文《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
    2023-06-08
    316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信息的采集、共享使用第四章系统安全保护第五章附则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厦门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市民个人社会事务的信息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是指全市统一的、保障市民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卫生保健、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待抚恤、计生服务、人事教育、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以下统称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政府信息系统。第三条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包括:(一)市民基础数据库和市民基础信息交换平台;(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计生委、卫生局、人事局、教育局、住房公积金
    2023-06-09
    103人看过
  •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社
    各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就业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04]5号)文件要求,为加大对再就业弱势群体帮扶力度,经研究对一些已推向市场但又属于社会公益性的岗位实行工资性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资性补贴方法用人单位每招收一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由市、区再就业资金按当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补贴。工资性补贴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用于补贴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提高其工资待遇。二、工资性补贴的岗位范围及对象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从事下列岗位工作的,予以工资性补贴:1、保洁岗位:为城市及社区环境卫生提供服务的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清扫等工作。2、保绿岗位:为城市道路、公园和社区等公共场所提供公共绿化种植、日常养护服务的工作;市政公共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3、保
    2023-04-22
    212人看过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为加强安置房的建设管理,规范安置房装饰装修配套标准,提高安置房建设水平,我局制度了《厦门市安置房建设指导标准》(试行),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厦门市安置房建设指导标准(试行)为加强安置房的管理,提高安置房项目的建设水平,参照经济适用房小区建设配套标准,制定本标准。一、安置房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规划建筑设计的规定、规范和标准。要求旧城改造、危房改造等安置用房户型面积应控制为中小套型,按建筑面积计算:一房户:50-60平方米;二房户:多层住宅70-80平方米,平均75平方米;高层住宅75~85平方米,平均80平方米;三房户:多层住宅80-90平方米,平均85平方米;高层住宅90~100平方米,平均95平方米;户型比例:一房户10-15%,二房户约50%,三房户35-40%。二、安置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安置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满足安置房投入使用的要求,
    2023-06-10
    397人看过
  • 厦门市港务管理局、厦门海洋管区、厦门海事局关于在厦门港施工船舶安装使用GPS系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港口水域通航安全,为施工船舶提供求助报警服务,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厦门港施工船舶安装使用GPS系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厦门市港务管理局是厦门港船舶GPS系统的主管部门,与厦门海洋管区、厦门海事局依法共同负责厦门港有关施工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厦门市航道管理站是厦门港船舶GPS系统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船舶GPS系统设备(以下简称GPS设备)的安装、调试、拆卸和运行服务管理等工作。三、有关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施工的责任单位,应在施工前与施工船舶签订《文明施工责任状》,督促施工船舶安装GPS设备,确保工程文明施工。四、GPS设备由厦门市航道管理站负责免费提供,施工船舶负责提供电源和必要的辅助设备。五、GPS设备由有关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或已在厦门市注册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厦门市航道管理站提出申请安装,在施工结束后负责及时交还。六、厦门市航道管理站负
    2023-06-08
    428人看过
  • 厦门市关于下发《厦门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的总要求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厦门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委二00一年印发的《厦门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暂行管理规定》(厦交基[2001]24号)同时废止。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委。厦门市交通委员会二○○三年三月七日厦门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试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现根据厦门市公路建设具体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定。1、建设单位必须将委托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023-04-22
    500人看过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相关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给予补贴的通知
    为鼓励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推荐失业人员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精神,现就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介绍机构按有关规定为为鼓励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推荐失业人员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精神,现就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介绍机构按有关规定为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及培训机构推荐自培失业人员就业的,可按推荐实际就业人数,向接受该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的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补贴)。二、凡经职业介绍机构或培训机构推荐,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标准
    2023-06-09
    176人看过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地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征用土地管理,规范征地行为,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征地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五年一月十八日厦门市征地工作程序为加强我市征用土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福建省《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厦门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89号)精神,制定我市征地工作程序:一、征地报批程序(一)发布征地预告
    2023-04-22
    370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经营者将尚未完工的商品房提前出售的行为。第三条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地产经营者已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已领取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三)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四)已在本市银行开立预收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五)已完成基础工程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该项建筑预算总额的百分
    2023-06-10
    335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厦门市“E通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厦府办[2005]33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制定的《厦门市E通卡预收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厦门市E通卡预收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小额支付一卡通(以下简称E通卡)预收资金的管理,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E通卡,是指经厦门市政府批准,由厦门市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通卡公司)统一制作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非接触式IC卡。作为市民小额支付的电子钱包,E通卡用于支付参与厦门市E通卡系统的服务商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三条E通卡分为普通卡(包括带公交季票功能的普通卡,以下同)、纪念卡、联名卡。不记名,不挂失,带公交季票功能的普通卡只能在公交总公司挂失季票。第四条普通卡或联名卡发行时需收取30元
    2023-06-07
    325人看过
  •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厦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保证重点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代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予颁布实施,请相关单位认真执行。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厦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保证重点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是指财政投融资的我市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委托方式,将建设单位的项目法人责任事项交由熟悉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定、具有较强经济和技术力量、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进行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厦门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厦门市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具体负责对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代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二、代建单
    2023-06-10
    52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口岸办关于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市口岸办报送的《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八月十二日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厦门市集装箱运输事业的发展,加快口岸通关效率,保障厦门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的运行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港电子订舱系统”是指利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进行集装箱订舱、排载及与之相关的业务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港口生产部门、代理中介服务部门、口岸查验部门等。第四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是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电子订舱系统的开发、相关管理规章和专业规范的制订。会同物价部门制订系统运行的费目、费率和收费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
    2023-06-08
    223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诺
    词条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承诺
    相关咨询
    • 厦门市社会保障卡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6-26
      厦门医社保卡办理程序首次参保职工办理社会保障卡须知 一、首次参保职工由所在的参保单位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完参保人员投保登记手续的5个工作日后, 再到所属的市或区级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制作手续。 办理时需提供: 1.参保单位到地税部门申报审核后的增员申报表 (如是网上申报的,须提供参保单位网上申报转换成功的《单位增员已提交数据查询表》, 并加盖单位公章); 2.制卡资料(见范本),内容为: (1)参保
    • 厦门市职业病鉴定机构需要怎么办理呢?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6
      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51-2009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代替GBZ51-2002) GBZ70-2009尘肺病诊断标准(代替GBZ70-2002) GBZ73-2009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代替GBZ73-2002) GBZ74-2009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代替GBZ74-2002) 二、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157-2009职
    • 到厦门市社保局办个社保卡要什么手续?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07
      东莞社保转出流程:申请资料: 1、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3、干部调动的需要提供人事批复或批文。办事程序:请参保人携身份证原件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保局打印一份出具《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再到市外转入地社保部门申请转移。
    • 厦门劳动局受理仲裁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07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2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量。前款限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再次计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借口,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限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由消除之日
    • 厦门市失业证如何办理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21
      本市员工由于个人原因辞职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到相应的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窗口办理。办理时用人单位或员工个人需提供《厦门市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表格须加盖单位公章,证明须有辞职员工本人签字、失业员工个人《就业失业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