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3 09:30:08 162 人看过

我国审判实务中的共同侵权兼采行为共同与意思共同两种类型,分为三种形式:

1、共同故意致人损害。

2、共同过失致人损害。

3、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亦构成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即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联系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承担模式及评价

对于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造成他人不可分损害的情况,即无过错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这个题目争议很大,学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以为共同侵权行为只适用于意思联络或共同过错的情形。无过错联系的情况下数人行为只是偶然竞合,若要求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过于苛刻,所以主张由各致害人分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以为侵权行为法的价值取向是为了补偿受害人之损失,使受害人遭受损害地人身财产尽量恢复到受害前的状况。而分担责任由于举证和加害人经济承担能力等多方面的原因影响,很难及时有效的补偿损失。所以主张对于无过错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责任采用连带责任承担。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在学理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一定题目。在分担责任模式下,各致害人分别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必须留意既然无过错联系共同侵权行为中多个加害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没有逐一对应的关系,又怎么来确定各自的责任范围来分担责任呢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提出以过失大小来确定各加害人的责任范围过失大者,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过失小者,承担较小的赔偿责任,两者不发生连带关系。这种想法本身却是为责任的分担提供了一定依据,可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以过失大小来确定责任大小的做法很难操纵。受害人在提出请求时不仅要证实加害人过错,而且还要证实过错的大小,这就无形之中给受害人求偿制造了极大障碍。[3]

而对于连带责任在无过错联系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承担中的应用,学理上有颇多非议。有些学者以为无过错联系共同侵权属于单独侵权而非共同侵权,由于行为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过错,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单独的行为,不能按共同侵权处理。事实上损害后果之所以不可分只是由于各人造成的损害事实,各自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确定,而非过错和过错程度难以区分和确定。只要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可以确定,就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协力确定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范围,而不能笼统地是个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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