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粤国土(地籍)字〔1990〕115号文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1:43 399 人看过

广东省国土厅:

你厅粤国土(地籍)字〔1990〕115号《关于制作土地权属图及土地权属调查登记费上交比例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编制土地权属界线图问题,为宏观管理土地和以村、农、林、牧、渔场土地登记发证的需要,要严格遵守规程要求,泅好土地权属调查,并绘制土地权属界线图。至于绘制分幅的,还是按乡(镇)编制土地权属界线图,两者均可。

二、关于〔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中规定土地权属调查、注册登记发证费向国家土地局和省局各上交3%问题,这是经财政部和我局等四个部局研究商定的,不能改变,且上交款的使用,主要用于为下级服务,如培训人员、配置仪器设备等项支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7: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深入贯彻国务院〔1990〕8号文件搞好清查越权批地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今年一月,国发〔1990〕8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下发后,绝大部分地区很重视,及时转发了这一文件,对清查越权批地工作作了部署,由土地、监察等部门对越权批地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但是,少数地区对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认识不高,措施不力,进展缓慢。有的地区既没有转发文件,也没有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有的只清理下面的问题,对本级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的问题隐瞒不报;有的只进行了清理,对查出来的问题不作处理,采取观望等待的态度;个别地区甚至有抵触情绪,拒绝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最近,我局收到个别省、直辖市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情况的报告,有的是以土地管理局的名义写的,有的只报清理情况,未报处理结果。这些都不符合国务院8号文件要求。为了保证国务院8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希望各地在做好自查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认真抓
    2023-04-22
    388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范围的批复[已失效]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你局闽土法〔1990〕007号文《关于请明确国家一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范围的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近几年来,为了加强土地的法制管理工作,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一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清理,下列属于有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7号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第17号令发布,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4.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第19号令发布,自1989年1月
    2023-06-10
    388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市开展地籍管理自动化试点的批复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你局黑土籍〔1989〕第135号《关于开展哈尔滨市地籍管理自动化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意你局与哈尔滨市规划土地局联合在哈尔滨市开展城市地籍管理自动化试点。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试点的技术指导和提出试点内容、成果要求及检查验收。你局与哈尔滨市规划土地局负责试点的组织实施、筹集经费等工作。通过哈尔滨市地籍管理自动化试点应完成以下任务:[3一、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各项地籍管理《规程》《规则》,完成地籍调查、定级、登记等初始地籍工作,建立地籍信息系统。二、建立日常城镇地籍管理制度,探索变更地籍调查、登记、等级评定、土地统计调查和年报制度的程序和方法。三、应用计算机进行城镇地籍自动化管理。
    2023-06-10
    12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收取土地登记费办法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中的规定:“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为保证国家土地管理局如实收到上述款项,特制定本办法。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财务部门,在每年度年终财务决算审查汇总结束后,根据汇总的土地登记费收入决算数,按照93号文件规定的3%的上交比例,计算出应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费用,于3月底前交到国家土地管理局。二、国家土地管理局于每年度四、五月份召开全国土地管理系统财务决算报表汇总会、组织联审复查并进行评比表彰。并将是否按规定比例、时间、足额上交土地登记费作为评比的重要条件。只有报表及时、全面、数字准确、按时、足额上交土地登记费的单位,才能经过评比,作为财务管理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凡未按规定比例,
    2023-06-10
    153人看过
  •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收取合理费用。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目前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一)执行。四、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附表二)协商确定。五、为土地使用
    2023-06-10
    15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90-7-21【实施日期】1990-7-21【发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号】〔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一、收费原则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二、收费范围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三、
    2023-06-10
    21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你庭(90)民他字第10号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二、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向原空闲宅基地所有人继续征收的地产税,事实上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作为正式税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
    2023-04-22
    20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请示的复函[失效]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你局闽土〔1991〕009号《关于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属于变更土地登记的一项内容,以初始土地登记为基础。没有初始土地登记,自然无所谓变更土地登记。我国目前实行土地与房产分别登记制度,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这也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管理的基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各环节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涉及属于各自业务范围的标的(土地或房屋)的变更分别办理登记,而不是在不同的阶段由不同的部门登记。
    2023-06-10
    80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裁定转移土地使用权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经(1997)18号函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你院法经(1997)18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一、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当事人自有财产,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土地为载体的各种权利、义务)转移的裁定,应作为土地权属转移的合法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法院的裁定,及时进行变更土地登记。但人民法院在裁定中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三十日内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并将裁定或判决内容以有效法律文书形式及时通知土地管理部门。二、土地管理部门在对裁定的土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其权利取得的时间,应以人民法院裁定的权利取得时间为依据。对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逾期申请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涉及的土地按违法用地处理。三、为维护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凡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以法院裁定或判决时间先后为序确认土地权利。四、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
    2023-06-10
    249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函”的复函》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贵局《关于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函》(京狱函字〔1998〕44号)收悉。经我局研究并请示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现函复意见如下:一、监狱管理局系统劳教场所用地属于国家行政划拨用地,其用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确权登记。二、监狱用地是指监所建设占用使用的土地,亦属于特殊用地。根据1990年7月2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监狱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三、该局系统其他为监管业务的办公、住宅、工业、商业用地和农、林、牧、渔业等生产用地,不能认定为监狱用地。登记时应按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特此函复。
    2023-06-10
    490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颁布《土地勘测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随着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相继开展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建设用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等方面的土地勘测工作,土地勘测不仅是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的工作,而且是一项需要组织土地勘测事业机构和社会各有关测绘力量共同参加的工作。为加强对土地勘测工作的统一管理,保证土地勘测成果质量,使之满足土地管理的要求,特制定并印发《土地勘测许可证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附件:土地勘测许可证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土地勘测工作的管理,提高土地勘测成果质量,使之满足土地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一、凡承担土地勘测工作的单位,必须申请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勘测许可证,方可实施作业。二、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实施,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三
    2023-06-10
    24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村与村之间调换土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村与村之间调换土地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土〔1996〕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交换土地是一种相互转让土地的行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精神,相邻农民集体之间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在自愿的原则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换土地,但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未经批准即进行调换的,应认定转让无效,换地双方需返还所交换的土地。本案涉及的交换土地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应当认定交换协议无效。对此类历史遗留问题,如目前双方仍愿意继续调换土地的,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对其调换土地行为予以确认。
    2023-06-10
    385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安徽省关于土地有偿使用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失效]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土地有偿使用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皖土(籍)字(1993)第0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其性质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此种行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些地方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的新尝试,但在目前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在未办出让手续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三、出让土地的类型应以出让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为依据,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确认。如兴办开发区征用耕地须按征用耕地有关规定报批和支付费用;征地后,经过开发再出让则应按非耕地(建设用地)处理。四、国发〔1992〕61号文件规定“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是指已作入股的集体土地资产权属关系不能擅自变化,以保证集体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2023-06-10
    16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武汉市建设用地审批权限问题的函
    湖北省人民政府:我局在检查你省武汉市贯彻国发〔1990〕8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情况时,发现该市自1987年9月以来,未执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长期越权批地。据了解,武汉市的理由是:自1984年9月以来,武汉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是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发〔1984〕90号文批转的《关于武汉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报告》执行的,即“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建筑施工方面也享有省一级的审批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施行后,武汉市认为,上述文件并未废止,因此该市仍应享有省一级的建设用地审批权。对武汉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你省会于1987年3月向中办、国办请示。我局受中办、国办的委托,于1987年8月向你省作了如下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
    2023-06-10
    153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招拍挂是什么意思?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9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是指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制度。经营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转让国有土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 关于国家土地纠纷的法律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25
      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涉及土地纠纷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 国家土地最新文件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1
      答:《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
    • 关于国家征收农民土地补偿的法律条文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9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
    • 石家庄国土局土地确权标准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29
      两种处理:一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法院给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另一种是直接行政起诉国土局,当然了,起诉时,你不但要提供判决书还要提供该判决书已经生效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