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10-08劳办函[1996]40号)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6]第0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
(1996-10-08劳办函[1996]40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6]第0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二、职工的劳动合同期将满,经医疗诊断,怀疑患有某种绝症,但又不能马上确认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可以比照第一种情况处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不适用医疗期有关规定。医疗期已满仍不能确认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某些已经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患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由于医疗期制度试行时间不长,尚待进一步完善,请你们在实践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总结完善。
-
内务部、劳动部复关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的治疗费用等问题的函
389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路政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211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规划设计、规划审批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499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医疗期满后定期复查问题的复函
226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137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12人看过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更多>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能享受医疗期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2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医疗期的长短要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具体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
-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其待遇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28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其待遇的规定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
医疗期的定义是什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医疗期澳门在线咨询 2023-11-03一、医疗期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医疗期 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主要有以下几条规定: (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
-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能否解除劳动关系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0职工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劳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武汉劳动法医疗期是多少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10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