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审理离婚案件,特别是涉及到债权债务时,不能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应主动依职权将有关债务调查清楚,不将有关债务遗漏,这对处理该离婚案件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的债务问题比较有利和方便。
2、当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涉及到债务时,应充分考虑到该离婚案件结案后债务的承担和手续上的方便,应尽量做到,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哪一方经手的或出具或欠条的,原则上判令其偿还。同时偿还共同债务的一方,可以多分得共同财产中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体现“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这一基本原则。
3、判令共同债务承担时,应尽量对债务作罗列式处理,即具体规定由男方承担哪些债务,由女方承担哪些债务,不宜简单地规定“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收取和偿付”等。
4、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将离婚双方或一方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即将起诉,法院可依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查封或扣押离婚当事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果债权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将该财产抵偿给债权人。
一、夫妻有共同债务可否提出离婚
1、夫妻有共同债务可以提出离婚,离婚与是否有债务无关。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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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一方擅自处理未涉及的债务纠纷应该注意什么问题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4由于结案压力、工作责任心等主客观因素影响,个别法官确实存在简单、机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现象。必须指出的是,简单机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司法审判应当亟须改进的方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在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来说,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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