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有哪些类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6 10:31:47 383 人看过

1、免责的债务承担

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在这之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也就是新的债务人)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2、并存的债务承担

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如果是没有特别约定按份承担,那就是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找他们任何一个人要全部债务。换句话说,他们俩,谁有钱你找谁要。如果是约定按份,那就只能按合同约定,该问谁要多少就要多少。

3、两者的区别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

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

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4、债务承担生效条件

(1)存在的债务真实、有效;这个是前提条件,如果债务是非法的、无效的,也就不存在债务承担的问题。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不是所有的债务都能够转移,有些特定的债务是不能转移的。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也就是说涉及到债务承担的三方要达成协议。必须通知并且得到答复,而不是简单的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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