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如何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4 14:13:40 370 人看过

一、贵港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如何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1994年2月26日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二、贵港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受理条件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贵港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地点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2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社会事务9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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