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伐林木立案司法解释
滥伐林木立案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二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什么
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滥伐林木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由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3.客体要件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
4.客观要件即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滥伐林木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
滥伐林木罪量刑有以下标准:
1.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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