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特征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以下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都不适用调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具体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即不得再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再行起诉;以行政复议为终局决定,行政相对人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5)审理依据和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矛盾的处理不同。
(6)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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