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0 08:30:16 322 人看过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5]37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280元/月、1160元/月、1040元/月。其中,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含市区及所属县市)原则上统一执行本市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辖市政府确定;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其市区及所属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纳入省直统筹的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省直管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对按照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此次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12: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失业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调整同业拆借利率的通知[失效]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为建立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改变现行同业拆借利率管理办法,今后同业拆借利率与再贷款利率联系起来,并实行期限管理。现对同业拆借利率水平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同业拆借各档次利率水平调整为:拆借期20天以内利率为13.14%,20天至3个月利率为13.32%,3个月至4个月利率为13.59%。调整日期为:1995年3月21日。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接到本文后,应及时组织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各级融资中心贯彻落实,并将执行新的同业拆借利率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2023-04-24
    70人看过
  • 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厅、财政厅豫劳[1999]12号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根据《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豫政[1998]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为保证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顺利进行,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调剂使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豫政[1998]71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一、省级调剂准备金的筹集和使用(一)从1999年1月`1
    2023-06-05
    66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省发展改革委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维护农民利益为核心,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这一主题,做好试点工作,为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积累经验、探索路子。二、基本原则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采取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与试点地方政府联办模式。具体工作的开展
    2023-04-23
    159人看过
  • 省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国务院批准,对南京市部分行政区划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和江浦县,设立新的南京市浦口区,以原浦口区和原江浦县的行政区域为浦口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珠江镇。二、撤销南京市大厂区和六合县,设立南京市六合区,以原大厂区和原六合县的行政区域为六合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雄州镇。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南京市自行解决。在行政区划调整中,南京市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稳定和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2023-04-22
    203人看过
  •  湖南省道编号调整通知
    湖南省已批准多条高速公路的调整方案,以起讫点地名的首位汉字组合表示简称。例如,S101长沙-望城公路的简称是“长望路”;S61岳阳-临武高速的简称是“岳临路”。规定如下:以起讫点所处地名作为起讫名称,用“-”连接,简称则用起讫点地名的首位汉字组合表示。例如,S101长沙-望城公路,简称“长望路”。S11平江-汝城高速,调整为G0422武汉-深圳高速;S61岳阳-临武高速,调整为G0421许昌-广州高速;S20长沙-浏阳高速,调整为G6021杭州-长沙高速;S90炎陵-炎睦高速,调整为G1517莆田-炎陵高速;S70、S91慈利-张家界-新化-武冈-新宁段,调整为G59呼和浩特-北海高速;S99龙山-甘壁寨段,调整为G5515张家界-南充高速。湖南省道编号如何进行调整?湖南省道的编号调整,涉及到道路的命名和编号。根据《湖南省道命名和编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命名和编号要求的道,应当进行
    2024-01-11
    335人看过
  • 2022最新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1〕3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1〕33号)划分的三个类别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600元/月、1440元/月、1280元/月。其中,原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继续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纳入省直统筹的中国铁路郑州局、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二、对按照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转移接续、再次
    2023-03-09
    322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卷烟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后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豫政[2003]55号各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妥善处理卷烟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后有关税收转移问题,维护各方利益,确保调整方案顺利实施,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按照“确保基数、同比增长、比例分成、属地纳税、年终统算”原则,结合现行财税体制,确定卷烟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后有关财税政策。现通知如下:一、关于税款缴纳入库问题新组建的郑州卷烟总厂、许昌卷烟总厂、新郑烟草集团公司按属地原则分别由总厂(集团公司)和分厂依法缴纳各种税款,其中,消费税、增值税的75%、企业所得税的60%属于中央收入,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企业所得税的40%及增值税的25%部分(不含郑州卷烟总厂所属漯河卷烟分厂增值税25%部分)属于省级收入,就地缴入省级金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郑州卷烟总厂所属漯河卷烟分厂增值税的25%部分属于市县级收入,就地缴入相关市县金库;南阳卷烟厂、汝州卷烟
    2023-06-07
    127人看过
  •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4-9-20发文单位: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号:豫劳社工伤[2004]8号发布日期:2004-9-20执行日期:2004-9-20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第五章附则省直统筹各行业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结合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四年九月二十日附件: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称《条例》)和《河南省实施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以下称《办法》),结合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
    2023-04-22
    416人看过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发布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标题】: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发文号】:豫人社〔2009〕486号【发布日期】:2009-12-2211:23:30【实施日期】:2009-12-2211:23:30【主题词】: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begin-->省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精神,结合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拟对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每人最高支付限额由60,000元调整至70,000元。二、调整
    2023-06-09
    440人看过
  • 陕西省养老保险局发布关于退休人员调整的通知
    2021年陕西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坚持“并轨”原则,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一是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6元,体现社会公平。二是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体现调整政策的激励性导向,引导参保人员在职长缴费、多缴费,退休后多拿养老金,多调养老金。首先是按缴费年限调整。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人每月增加25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其次是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以退休人员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三是适当倾斜,对高龄退休人员,70至74周岁的,增加10元;75至79周岁的,增加20元;80周岁及以上的,增加30元,体现了对高龄退休人员
    2023-07-15
    163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保监局等部门《河南省农业政策性保险理赔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保监局、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河南省农业政策性保险理赔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四日河南省农业政策性保险理赔实施细则河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为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6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准确合理的理赔工作方针,严格按照政策性肉鸡、奶牛、烟叶保险条款履行经济补偿责任,切实为农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二、组织实施各试点市、县(市)要成立查勘理赔定损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由财政部门牵头,保险、发展改革、烟草、农业、畜牧、气象等部门专家组成
    2023-04-23
    341人看过
  • 2006年河南省伤残津贴标准调整通知发布
    豫劳社工伤〔2006〕7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等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二、调整方法和标准以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7.89%)12为基数,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调整数额,具体如下:(一)伤残津贴伤残一级:基数90%伤残二级:基数85%伤残三级:基数80%伤残四级:基数75%伤残五级:基数70%伤残六级:基数60%(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数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生活部分
    2023-07-02
    309人看过
  • 河南省调整2024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河南省调整2013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关于2013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3]7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2012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二、调整标准(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1.伤残津贴伤残一级:200元伤残二级:190元伤残三级:180元伤残四级:170元伤残五级:160元伤残六级:140元2.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00元生
    2024-04-20
    147人看过
  • 各省养老金调整通知
    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2021年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内容浙
    2023-07-16
    65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并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外,还要将部分资金用于... 更多>

    #失业保险
    相关咨询
    • 山西省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抚恤金的通知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12
      具体要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另外,有最新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精神,经研究,对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央部委有关政策调整方案出台前,将我
    • 关于养老金调整通知是真的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1
      《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是真的。凡是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员,都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养老金金额,调整的幅度是在2015年的基础上平均上调6.5%,不管什么时候发放,都从2016年1月份起补发。上海市已经于2016年6月15日发放到位,北京市已经在8月31日发放到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经在2016年6月底之前把实施细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 湖南省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是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4
      根据规定湖南省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标准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州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执行所在
    •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办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7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