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仲裁的特征相关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11:40:42 493 人看过

第一,证券仲裁是商事仲裁而不是行政仲裁;

第二,证券仲裁是机构仲裁,不是临时仲裁;

第三,证券仲裁是依法仲裁,不是友好仲裁;

第四,证券仲裁的事项必须是有关证券发行、交易及持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事项。

灵活性

由于仲裁是一种协议管辖,可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决定提交仲裁的证券争议范围,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员,可以在仲裁规则的范围内约定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方式。由于仲裁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一种较为缓和的争议解决方式,既便于争议事项的解决,又利于当事人今后的业务往来。在法律适用上,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仲裁庭也可以依据国际惯例、行业惯例及结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证券案件作出判断。尤其是在目前我国证券立法相对滞后,而证券诉讼需要严格的立法给予支撑的情况下,证券仲裁更显优越性。

效率性

仲裁是一裁终局,比证券诉讼更能迅速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由于证券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如果解决争议的时间过长,如采用诉讼两审终审的冗长程序,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会更大。而且还会因市场变化造成举证困难,使争议解决更趋复杂。而仲裁程序所用时间较短,可以减少证券市场变化带来的不利因素。而且证券仲裁所需费用相对较少,使当事人既节省了时间,又节省了费用,具有效率性。

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各国的仲裁法律和规则均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使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致因仲裁活动而泄漏。这一点在处理证券争议时尤为重要。

专业性

由于证券争议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对证券争议进行裁判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和经验。各仲裁机构大都有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有的仲裁机构,如贸-仲,还拥有证券仲裁员,从而能够保证证券仲裁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总之,证券仲裁对于我国现阶段证券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充分发挥证券仲裁对我国证券业的促进作用,就必须尽快构建我国的证券仲裁制度。首先,健全有关证券仲裁的法律规范。依据《股票条例》,证券委和证监会曾规定凡是与股票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证券争议仲裁协议或条款,并指定贸-仲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但自中国证监会废止两通知之后,《股票条例》规定的证券仲裁更加缺乏可操作性。法律的缺失和冲突必然阻碍证券仲裁制度的建立。其次,仲裁机构应尽快制订专门的证券仲裁规则。我国目前尚无一部有效的证券仲裁规则,贸-仲虽然已在积极拟订相关规则,但正式出台尚需时日。第三,仲裁机构应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可设立专门的证券仲裁庭,吸收证券专业人士作为仲裁员。第四,加强对证券仲裁的理论研究。除了着重对国内的证券仲裁的立法和实践进行理论探索和指导之外,还应对外国先进的证券仲裁的法律和规则进行译介和分析。最后,各种市场主体在其协议性文件中应该多订仲裁条款,以便发生争议时启动仲裁程序。证券业协会及证券交易所应在其章程或操作规则内制订有关仲裁的标准条款,使所有成员之间的仲裁均具有契约的或法律的依据。

证券仲裁,亦称证券纠纷仲裁,由证券纠纷与仲裁两个概念复合而成,其与海事仲裁、环境纠纷仲裁及消费者权益仲裁等一样,都属于仲裁诸多类型当中的一种具体形态,它当然具有仲裁的共性,同时又不失其独立的价值。它具体是指在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与证券发行、公司上市、证券交易、代理、登记以及清算等各个环节有关的权益争议时,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当事人双方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相应的仲裁机构,由其依照一定的程序对争议做出裁决以促进争议尽早解决的一种制度。

证券仲裁的范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规定:“可以解决的争议范围包括涉外争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者特别授权的争议。”在《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中规定: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主要有:

(1)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因证券发行、证券承销产生的纠纷;

(2)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客户之间因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

(3)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之间因基金发行、管理、托管产生的纠纷;

(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之间因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

(5)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因股权变动产生的纠纷;

(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期货经纪公司、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的与证券、期货交易有关的其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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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6日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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