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出生的被告人黄某,大学毕业后在中山市某学校任教,拥有着一份稳定而受人尊重的工作,却因为一时冲动让自己的一个学生左眼失明。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013年5月23日11时许,黄某在中山市某学校七年级某班准备上课时,因擦黑板的事情与该班学生小明(化名)发生争执,遂拿起讲台上的一把塑料尺子追打小明。在追打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将尺子掷向小明,尺子却意外掷中该班学生阿红(化名)的左眼(经法医鉴定,阿红左眼盲,损伤程度属重伤)。同年5月26日,黄某逃离中山市。同年8月5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汽车站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在人员密集的教室内向他人投掷尺子会发生危害后果,而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属间接故意,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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