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载量基准定义
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全国各省市先后在本区域内大力部署并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行政裁量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之一。虽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实践中已经广泛存在,但是在理论上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内涵、性质、正当性、效力等问题应如何清晰地界定,行政主体能在多大程度上协调行政裁量权的灵活性与规范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通过怎样的设定技术来发挥其功能,这些问题都是值得理论进行深入探讨的。
二、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相关规定
1、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3)其它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2、从轻、减轻处罚基准
(1)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经营者初次违法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
3、从重处罚基准
(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的;
(2)知法违法,屡查屡犯的;
(3)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者隐匿、转移、销毁证据的;
(4)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妨碍公务、抗拒检查、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6)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7)其他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三、制定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程序
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2、本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的基础上,自本制度印发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
3、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作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依据向社会公布。
4、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公正、公开、罚过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立法宗旨和目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5、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6、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全行政执法部门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向社会公布前,应当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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