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时常发生供应商围标、串-标和陪标的串通投标现象,不仅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本质上是信用缺失的不正当竞争,其目的是获取高额利润。由于串通投标的手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加之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无论是采购代理机构还是监督管理部门的手段又相对有限,在实际工作中对串通投标行为的查证、认定和处理都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现象的发生,必须构建长效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切实从源头上加大治理力度。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串通投标现象、成因及防治对策作一浅析。
一、围标串-标和陪标主要表现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围标、串-标和陪标的串通投标行为没有界定,也没有列举哪些情形属于围标、串-标和陪标的串通投标行为。而围标、串-标和陪标手段比较隐蔽,除非起内讧,否则,不容易被发觉和掌握证据。但是,通过蛛丝马迹还是能识破串通投标行为的。串通投标的基本特征是人为操纵投标报价,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排挤或限制其他供应商进行公平竞争。
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一是编制的投标文件内容、编制风格相似,有的甚至出自同一模板,表述上的错误和标点符号上的错误完全一致。二是投标报价有人为拉动痕迹。政府采购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在价格分的计算方法上采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报价为评标基准价,价格分为满分。陪标供应商为了确保陪标对象中标,故意提高自己各项分项报价和费用测算。三是故意制造无效投标或者弃标。无效投标的发生有时并非供应商粗心所致,而是故意而为,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只有一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
采购单位(或采购中介机构)与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的主要表现:一是透露信息。采购单位(或采购中介机构)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如获取招标文件、勘察现场供应商名单,以及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详尽表述的技术和方案要求等)透露给特定的供应商,造成投标供应商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二是差别待遇。采购单位(或采购中介机构)通过操纵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投标供应商相同或类似的投标文件实行差别待遇。三是“量身招标”。对意向中的特定投标供应商量体裁衣,设置技术和商务要求,以排斥其他投标供应商。四是控制授权。采购单位(或采购中介机构)故意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某种资质(如生产厂家授权等),只有意向中的供应商才能拿到授权,从而操纵中标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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