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规则都有哪些情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0:45:48 205 人看过

一、在先使用抗辩适用属地原则

知识产权最初系通过敕令授予的特权,其范围亦受制于敕令的发布范围。时至今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并未丧失,商标权自不例外。一来,各国法律对商标保护的起点和条件有不同要求,有采注册保护原则,有采使用保护原则,故在不同地域,商标专用权的产生方式不同。二来,无论是商标区分功能还是彰显功能,其作用对象始终是相关公众。同一标识在不同地域公众心目中很可能有不同的认知程度,商标权地域性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商标权保护必须遵循属地原则。那么商标权保护的属地原则是否会延伸到商标权保护例外的情形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民事权利以其作用分类,可以分为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与抗辩权。请求权系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抗辩权恰是其对极,是阻却请求权效力发生或使其归于消灭的权利。据此,如果行使请求权须受制于属地原则,那么出于权利行使对等实效的考虑,行使抗辩权也应作同样限制。具体到商标权,允许在先使用商标对抗在后注册商标只是对注册保护原则的有限修正,并不撼动商标注册保护原则的整体设计。注册商标尚以属地原则为限,若未注册商标可主张善意使用,将严重破坏注册制度,并导致利益失衡。因此,在先使用抗辩应解释为受制于商标保护的属地原则。

二、在先使用抗辩应考察持续使用情况

我国大陆地区的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并未对在先使用商标是否持续使用作出明文规定,只是要求在先使用的商标“有一定影响”,如果出现在先使用某商标后多年不再使用,他人将其注册为商标的情形,该如何处置呢?笔者认为,宜将商标在先使用解释为在先持续使用。在先使用抗辩虽然未提及使用人主观要件是否善意,但商标法第七条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体系解释,原则上在先使用人亦受此约束。在先使用人若出于不再使用商标的意图而停止使用商标在先,随后又以曾经使用该商标而阻止他人注册,该行为的反复是否符合诚实信用本有疑问。更重要的是,在先使用抗辩以商标具有一定影响为要件。通常而言,在先商标具有一定影响的效果与其持续使用的状态是相呼应的,故商标具有一定影响的要件原则上本已暗含了持续使用的要求。当然,商标有一定影响并不必然推导出该商标仍处于持续使用状态,但法律为何要为一个既不注册又不使用的商标预留空间,不能不说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未注册商标弱保护是注册保护原则下的必然结果,如果一个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都面临被撤销的结局,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认为一个多年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其存在的必要,并构成一道阻止商标注册的高墙呢?鉴此,商标在先使用宜解释为在先持续使用。

三、在先使用商标之原使用范围如何界定

根据在先使用抗辩制度,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其中“原使用范围”如何界定则不无解释余地,可以想见的解释包括原使用的地域范围、原生产经营规模或者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略)范围等。如果将在先使用商标的范围限定于原使用的地域范围或经营规模,实际上是借鉴了专利法的思路。然而,与专利先用权抗辩专注于保护技术方案的财产价值不同,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既涉及商标权人的利益又涉及消费者权益,并非地理区域或业务规模的限制可以解决,故宜将商标原使用范围解释为原使用的商品范围。

首先,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来源,以此作为范围限定与商标的功能相契合。商标的区分功能贯穿了整个商标法,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近似商标及类似商品的界定、混淆可能性等一系列关键的制度设计无不以此为基准。在先使用抗辩自当同样遵循这一架构。其次,商标注册主义同样鼓励商标的使用。采行商标注册主义并不否认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在先使用之所以可以抗辩在后注册的商标,其原理也在于此。从鼓励商标使用的角度而言,似乎没有理由将在先使用商标限定于原有的业务区域或规模。再次,附加区别标识足以解决商品来源区分的问题。在先使用抗辩获得支持即意味着商标共存的结果,为免混淆,商标法已经在技术层面上采用了区别标识,只要该技术手段得以有效运用,相信可以打消混淆的疑虑。

四、区别标识应该以何种形式附加

商标法对于如何附加区别标识未设明文,但附加区别标识的具体形式不仅关系到商标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实效,而且也涉及法律适用的统一,故有必要予以研究。笔者建议直接附加“本商品与某商标无关”的文字标识。从“区别标识”文义来看,只要足以区分商品来源即可认为满足要求,但从实务操作来看,必须要有一种较为统一的裁判方式,而明示无关的方式显得干净利落。

首先,明示无关是最清晰的区分方法。个案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在原使用商标的基础上另附其它文字、图案或符号标识来进行区分,该附加符号的尺寸、位置甚至其附加本身是否足以区分商品来源,往往见仁见智,而附加明示无关的文字标识则以一种最为直接的方式撇清了两者关系。其次,判令当事人附加其它标识易与意思自治原则相抵触。商标法规定附加区别标识以区分为目的,但对区别标识的具体方式并不限定。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出于判决的可执行性考虑,势必明定所附加标识的具体要求,但区别标识的附加方案并非独一无二,因而判决方案具有选择性。假设判决被告在其商标下方添加“※”标识,被告会质疑为何不在上方添加“☆”标识。此时,如果两种附加方式都能达到区分功能,那么法官的具体选择是否不适当地进入了被告意思自治的范畴则不无疑问。综上所述,在先使用抗辩成立时,法院判令被告附加明示无关的标识,可谓明智之举。

五、在先使用抗辩在程序法上如何应对

在先使用抗辩作为一项抗辩权,旨在对抗请求权。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常常是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而不包含请求被告附加区别标识。此时,若经法院审理,被告在先使用抗辩成立,不构成侵权,则法院判决即面临两难: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则原告不得不嗣后另诉被告附加区别标识,造成诉累(如果不论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若直接判决附加区别标识,则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有违不告不理原则和辩论原则。为此,不妨尝试采用预备合并之诉。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虽无预备合并之诉的制度设计,但原告提出预备合并之诉并不违反程序法的禁止性规定,且承认预备合并之诉完全符合程序法上处分权主义和纠纷一次性解决的价值追求。考虑到在先使用抗辩是商标法新设的制度,而民事诉讼法上没有预备合并之诉的明文规定,故诉讼当事人一开始可能不知道如何运用规则行使权利,故法院审理中认为被告在先抗辩可能成立的,可以行使释明权,使原告有机会在法庭上提出备位请求。法院则按照请求顺序,依次审理原告的主备位请求,进行相应的言词辩论,并依照各请求的构成要件分别作出判断,认定侵权虽不成立但被告须附加区别标识的,则判令驳回停止侵害的主位请求,支持附加区别标识的备位请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17: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商标相关文章
  • 哪些情况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一、哪些情况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固然是为保护一般保证人的利益设置的,但是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势必给债权人带来不利,因而民法典作了如下限制性规定。(一)债权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这里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主要是指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这里应注意的是债务人的住所变更和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二者缺一不可。(二)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这本身表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权人此时只能保证人清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对于此规定,不能机械地从字面理解,而应掌握法律的精髓,即只要法院受理债务二、抗辩权的作
    2023-05-06
    133人看过
  • 商标侵权抗辩中的先使用权抗辩
    一、商标侵权抗辩中的先使用权抗辩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由此,商标法增设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这一新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解释并适用,不无研究的必要。二、在先使用抗辩适用属地原则知识产权最初系通过敕令授予的特权,其范围亦受制于敕令的发布范围。时至今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并未丧失,商标权自不例外。一来,各国法律对商标保护的起点和条件有不同要求,有采注册保护原则,有采使用保护原则,故在不同地域,商标专用权的产生方式不同。二来,无论是商标区分功能还是彰显功能,其作用对象始终是相关公众。同一标识在不同地域公众心目中很可能有不同的认知程度,商标权地域性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商标权保护必须遵
    2023-04-23
    456人看过
  •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名词解释
    一、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名词解释商标法领域的在先用权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先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但该使用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能转让或许可该未注册商标。先用权是针对在先注册的商标的,故该制度主要存在于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和地区。因为如果离开该项制度的保障,他人完全可以将在先使用一定年限且具有相当市场声誉的未注册商标抢先注册,然后反过来禁止在先使用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这样,在先使用人多年培植的商标信誉可能会因为这种抢注行为而丧失殆尽,抢注者则可以轻而易举地利用他人已经建立起来的商品信誉和市场声誉占领市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先用权制度的立法价值就在于,保护虽没有注册但已经在市场上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从而稳固已有的社会经济关系,实现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2023-04-13
    471人看过
  • 什么是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的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先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但该使用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能转让或许可该未注册商标。一、商标注册原则规定商标注册需要遵循下列原则: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2、显著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3、商标合法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2023-03-12
    193人看过
  • 商标使用在先原则
    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一、商标转让多少钱(一)注册价格几百元一件商标,但是转让一件商标需要上万元。目前商标转让价格均在2万~5万元,商标转让市场没有低于1万元的商标,但有的商标网有大量特价商标转让,价格低至6000元,随意挑选。(二)转让商标是指持标人在商标有效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将自己的闲置商标转让给个人或者企业,转让商标
    2023-02-23
    264人看过
  •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
    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能性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被承继人先前的使用应当视为现有使用人的使用。换言之,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国《商标法》有关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一般规定,则未注册商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会构成对注册商标权
    2023-03-25
    302人看过
换一批
#商标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标
    词条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商标
    相关咨询
    •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规定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4-09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规定有下面一些(1)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2)该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3)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4)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在适用要件(2)时应将在先使用人的善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于要件(4)“原有范围”的理解,应考虑商标、商品或服务、使用行为及使用主体等要素。
    •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的性质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13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先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但该使用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能转让或许可该未注册商标。 因为如果离开该项制度的保障,他人完全可以将在先使用一定年限且具有相当市场声誉的未注册商标抢先注册,然后反过来禁止在先使用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这样,在先使用人多年
    • 商标一样使用而使用在先的情况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22
      答:1、无权;法律依据《商标法》第59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2、不构成;3、需要证明自己使用在先。
    • 什么是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2
      商标法领域的在先用权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先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但该使用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能转让或许可该未注册商标。先用权是针对在先注册的商标的,故该制度主要存在于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和地区。因为如果离开该项制度的保障,他人完全可以将在先使用一定年限且具有相当市场声誉的未注册
    •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是什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2-20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先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但该使用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能转让或许可该未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