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民法典》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严格而言,与物权客体须为单独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不相符合。但是依社会观念,一建筑物区分为若干部分,各有该部分的所有权,应为常有之事,而且这样也不妨碍物权的公示,无害于交易安全。基于物权客体的单独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这些条件如下:
(1)须具有构造上的单独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离。
(2)须具有使用上的单独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标准,应为该区分的部分有无单独的出入门户。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物权,是不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形态。权利人对一个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被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该所有权具有构造上的单独性,使用上的单独性。
一、所有权人共有人什么意思啊
共有所有权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其内容不仅包括所有权对外的排他关系,而且包括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相对于普通的共有权,共有所有权又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身份的复合性
共有所有权主体是区分所有权人,既是共有权人又是专有权人,还是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的成员,是成员权人。
2、客体范围的广泛性
共有权不但有法定共有部分、约定共有部分还有推定共有部分;不但有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部分,还有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共有部分。
3、内容上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复杂性
共有所有权不但有共有权入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还有共有权人之间的相互的权利义务。
4、处分上的附随性
某一共有权人对共有权的处分是不可以单独进行的,只可以对自己专有部分作出处分的同时附随性的导致对共有部分上的共有权的处分。
5、权利存在上的不可分割性
共有所有权存在时不可请求分割为各区分所有权人单独享有或行使,否则共用部分将不复存在,从而导致对其他区分所有权人行使专有权的不利,这是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物理构造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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