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号令《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指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所实行的行业监督。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房屋拆除等生产活动的施工企业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中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下属机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安监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二)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三)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督促有关单位及个人排除安全隐患;
(四)组织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五)组织或参与本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及对安全技术进步产品的安全设施的审查、鉴定;
(六)对新建施工企业安全资质以及施工企业资质升、降级提出审查意见,行使行业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在市建委的组织领导下,参与1至4级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
(八)为建筑企业提供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
(九)指导各镇安全监督分站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经市建委批准,有条件的镇可成立建设安全监督分站,负责本镇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手续的同时必须持有关资料到市安监站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缴交或委托施工企业代缴安全监督费。该项费用专项列入工程预算。
第七条安全监督费的收费标准按土建工程预算造价的2.5‰执行,用于安监站监督业务的行政支出,监督检测仪器工具购置、学习培训以及安全奖励、安全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施工,按预算定额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保、安全监督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压减。
第九条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工程建设进行到主体二层,单层建筑物、构筑物施工至3米高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向安监站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部工程施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及时上报市安监站,对发生重伤及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还必须在24小时内按规定上报市安全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施工企业,市建委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整改及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罚;对重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施工企业,市建委可对其予以限期不准承包新工程或资质降级处罚。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府[1995]11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199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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