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依不同标准有不同的种类划分以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
自认以诉讼上自认是否附加条件为标准可分为完全自认和附加限制自认以当事人作
出自认的时间和场合的不同自认分为诉讼上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以诉讼上自认的
方式为标准又可分为明示的自认和默示的自认
作者认为自认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根据其证明效力等级的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几
个层次
一是免证自认所谓免证自认是指当事人的自认具有当然的绝对的直接的证
据能力和证明力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如果得到对方当事
人的自认即可免除其举证责任二是自认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无需查证三是自认
的事实不需要其他任何证据印证绝大多数国家证据法规定的自认及理论界探讨的自
认都属这一层次
二是补证自认所谓补证自认是指当事人的自认具有完全的证据能力和一定的证
明力但证明力不完全不充分需要其他证据的补充方能共同证明某一事实比如
对于要式法律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作出了自认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仍然要出示要式法
律凭证才能使某一事实为法院所采信因此补证自认既不能完全免除对方的举证责
任也不能拘束司法裁判
三是待证自认所谓待证自认是指当事人的自认具有证据能力但这种自认是否
具有证明力还有待证实诉讼外的自认大多属这于这种情形
四是无效自认所谓无效自认是指当事人的自认没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证据使
用应当予以排除如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所作的自认受暴力胁迫欺诈
诱骗作出的自认当事人相互勾结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的自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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