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事局
关于加强乡镇机关选任制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意见
苏人发[1998]39号
各市市委组织部门、各市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苏州新区工委组织部(劳动人事局),郊区区委组织部、区劳动人事局:
为保证乡镇机关国家公务员制度入轨后的正常运行,完善和规范乡镇机关国家公务员队伍管理,根据乡镇特点,现就加强我市乡镇机关选任制国家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下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乡镇机关选任制国家公务员是指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按照法定的选举程序和有关章程,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镇人大正副主席、正副乡镇长、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专职干事)、团委书记、妇联主席、工会主席、科协主席。乡镇选任制国家公务员,主要从乡镇机关现有公务员中选拔任用;职位空缺且无合适人选时,也可以在乡镇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转复军人、乡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行政村的优秀青年党团员中选拔任用;年龄一般掌握在35岁以下,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乡镇机关任选制国家公务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所任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不得超编、超职数配备;选任制国家公务员任期满后,应按期进行改选;各选任制职位候选人人选,属条线的,应事先征求上一级条线主管部门意见,并经县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3、新选任人员当选后,乡镇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原是国家公务员的,经上级任免机关批复后,即对外公布,并抄送有关条线主管部门备案;原是企事业单位、农村行政村中的国家干部或非国家干部身份人员,经县级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国家公务员聘任手续(聘任期一般与换届年限相同),然后对外公布。
4、经选举后聘任的国家公务员员,任期内享受同机关国家公务员相对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并由乡镇负责按时办理社会养老、失业保险。聘任的国家公务员符合报考国家公务员员条件的,可参加所任职位国家公务员招考,在录取时同等条件下可予优先。选举后聘任的副乡镇级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任期满一届后有继续当选,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考试合格、能胜任现职并符合条件的,可在职数限额内予以录用国家公务员。对在聘任期间工作成绩显著,素质好,能力强的其他选任制国家公务员,乡镇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应积极推荐,将他们输送到重要岗位锻炼培养。对在聘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应及时予以解聘或辞退。聘任的国家公务员任期满后,继续当选的,应及时办理续聘手续;如不再当选,可由乡镇党委根据本人工作能力和表现,在企事业单位中安排适当工作,也可按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回原单位安排或自谋出路。
5、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对选任制国家公务员的培养和教育,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要对选任制国家公务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教育他们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勤政廉政,依法办事,做一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要有计划地选送任制公务员到各级党校和条线培训部门学习,组织他们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他们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基本技能,完善和优化他们的知识结构。
6、乡镇选任制国家公务员是我市国家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他们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乡镇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在任免、调动选任制公务员时,应事先听取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条线主管部门的意见。要积极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培训、交流、回避、辞退等单项制度,并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加强对选任制国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要关心选任制国家制度的同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优;县级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保证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使乡镇机关选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附:《苏州市乡镇机关选任制人员聘任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表》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苏州市人事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籍贯
民族
党派
毕业学校与专业
学历
参加工作
时间
职称
工资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是否
国家干部
家庭住址户口
性质
工
作
简
历
起年月
止年月
在何地何单位
任何职
止年月
何学校(培训班)何专业
学历成绩
学
习
简
历
起年月
奖罚
情况
配
偶
情
况
姓名
出生年月
党派
工作单位
职务
现在住址
邮编
苏州市乡镇机关任选制人员
聘任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表
家庭
主要
成员
及
主要
社会
关系
称呼
姓名
工作单位及任务
政治面貌
选任
情况选举职务任职批文
任职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聘
任
意
见聘任职位
聘任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乡镇党委(政府)意见(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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