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快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步伐,完善开发区投资环境,广泛吸收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鼓励一切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外地和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兴业;鼓励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学术团体在开发区从事科研、科持续开发以及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合作。
第三条开发区鼓励从事、开发下列行业和项目:
(一)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二)符合晋城市产业发展规划,有助于调整本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围绕能源、机电、冶金、化工、轻纺、食品等支柱产业对本市现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的项目;
(三)从事开发区电力、通讯、邮政、交通、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省、市有关税收减免的一切规定。
第五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从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产税10年。
外商投资的其它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从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城市房产税5年。
第六条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七条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免购电力建设债券,免缴道路占用费。
第八条对开发区内新建生产性项目所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属管委会和驻区土地、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收取的各项注册费、登记费、工本费、手续费等行政性收费一律予以免收;
(二)凡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企业一次性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电贴费、供水增容费、供水工程补助费、煤气初装费和热力入网费。
第九条开发区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租赁开发区现有标准厂房或场地。土地出让金、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及租金的缴纳数额和办法,根据选址地段、项目类别、技术含量和投资规模,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
第十条开发区土地出让的基本价格为:
工业生产性项目、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用地8-12万元/亩;
其了建设项目用地可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优惠。有条件的地块,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地价。
第十一条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和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折旧期为5-8年。
第十二条对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以及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可通过签订协议方式,在各方面给予特别优惠与支持。
第十三条凡来开发区投资的企业或单位,可直接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对管委会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投资者按规定报齐全部文件证件之后,5天内完成一切审批、注册、登记手续。审批权限以外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指定专人跟踪服务,协调手续,力求尽快办妥。
第十四条开发区实行整体封闭式管理,杜绝各类乱检查、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除国家法定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到开发区企业(单位)进行检查、收费的,必须预先得到开发区管委会的同意。
未经管委会核准同意,自行进区收费、检查的,区内企业(单位)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管委会投诉。
第十五条开发区鼓励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对于为开发区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优先安排住房,并为其解决家属、子女迁户、农转非及未成年人子女入托、入学和下岗待业家属、子女的就业问题。
第十六条为鼓励引进资金,对介绍、引见国内外投资者来开发区投资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对介绍引进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引见人一次性奖励(引进外资的,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
对引进资金投向符合第三条规定,且使用期限较长的,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在上款基础上,可再适当提高奖励金额。
上述奖励资金应在合同规定的资金全部进入企业帐户,并由金额部门认可后,在1个月内由开发区财政或用款单位一次性付清。
第十七条对引进高新技术或通过科研成果转化直接服务于开发区经济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由项目成果受益单位根据受益程度,从年新增利润中提取3-7%的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对暂不具备条件在开发区兴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允许先在开发区注册,可以享受有关入区投资的部分优惠政策,但须自企业注册日起3年内整体进入开发区。
第十九条本优惠政策由山西省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年八月八日
奖励办法
1.为鼓励招商引资积极性,对引见、介绍外商或外省(区、市)投资者来我市投资或在经济技术协作与联合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对于直接从事以下受奖项目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可参照本办法酌情给予奖励。
2.对引进外商独资兴办企业的单位和个人,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以企业实际投资额折合人民币的0.5—1.5%给予一次性奖励,分别由市(县、区)政府财政列支支付。
3.对引进外商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属于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实际利用外资额折合人民币1—3%的一次性奖励。(一)从事煤炭工业和煤炭深加工转化;(二)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发展加工工业;(三)从事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商业服务、娱乐性等第三产业项目。
对引进资金从事高新技术项目和从事农业开发、基础工业、基础设施及文教卫生、体育项目的,使用期在3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5%提取奖励资金,使用期超过5年的,由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奖励金额。
对所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增加500万美元,在以上奖励比例基础上加奖1%。加奖最高不超过30%。对所引进资金的投资利率低于金融部门现行投资利率的,除按规定提取奖励资金外,每低于1厘的加2%,反之,每高于1厘的减扣3%。上述奖励资金应在合同规定的资金全部进入企业帐户并由金融部门认可后,在一个月内由用款单位一次付清。
4.实行创汇与效益挂钩的奖励政策。对机电产品、高科技新产品和煤化工产品,根据创汇总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年按比例给予一定的奖励。
5.对于国外、省外承包劳务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额的0.3—0.5%奖励联络单位或个人。国际援助项目按外方援助金额的2—5%由项目受益单位奖励联络单位或个人。
6.对引进高新技术或通过科研成果转化直接服务于我市经济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由项目成果受益单位根据受益程度,从年新增利润中提取3—7%的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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