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撤案在法律上有没有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20:53:38 194 人看过

根据《国家赔偿法》,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1、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的,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刑事责任的;3、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4、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非法使用武器和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公安机关如果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就应该国家赔偿。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在拘留期间不计算。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暂停。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公安机关提前给予刑事和解之后能撤案吗

刑事和解后公安机关一般是不可以撤案的,但是符合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撤案: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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