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15:45 151 人看过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牵头单位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受理、在同一阶段内独立办结或联合会审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市区(不含蓝田、金峰开发区)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详见审批流程表)的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前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

各有关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充分授权派驻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并启用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规划部门不再直接进行±0.00验线,工程项目有监理单位的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无监理单位的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组织实施,并把验线结果同时报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并联审批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立项审核阶段由市计委牵头;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核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图纸审核阶段由市建设局牵头。

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查确定本阶段申报材料所应送达的单位、办结时限并告知申请人;

(二)通过计算机网络启动联办程序;

(三)认真做好审查工作,牵头单位的审查工作应在前置审批单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时与前置审批事项同步交叉进行;

(四)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五)配合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联审;

(六)确认因补充材料而延长的审批时限。

第七条前置审批单位要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联审等工作安排,严格按承诺时限受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并联审批的要求,调整内部工作分工,明确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和内部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申请人要按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表的提示,向牵头单位和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牵头单位的要求及时报送所需材料。

第十条牵头单位必须向申请人出具阶段审批总承诺单,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配合的事项。

第十一条各相关单位接到申请后,应现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法定形式,并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即办件必须当场办结,承诺件必须出具受理承诺单,并及时反馈牵头单位启动办理程序;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无法受理的,应出具补充告知单,明确具体要求。

除告知单或补充告知单已明确要求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申请人提出其他材料要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材料的,须经牵头单位和中心业务处同意。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城市规划的;

(三)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审批条件的;

(四)故意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因政策调整或方案修改等原因终止审批的,审批单位应书面告知牵头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牵头单位负责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终止审批的理由。

第十四条牵头单位决定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应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和申请人,已办结的前置审批文件可先行发给申请人。

审批期间确因补交材料耽误时限的,审批时限可顺延,但需经牵头单位确认。

第十五条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的补充材料。一般的补充材料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修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审批程序终止。

第十六条联审是并联审批的主要形式。

联审会议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召集,牵头单位负责做技术结论并形成联审会议纪要或填写联审意见表。

联审会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商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须提交联审会议讨论决定:

(一)重要工程项目;

(二)相关部门对审批内容意见分歧;

(三)行政服务中心及牵头单位认为需要联审的。

第十八条相关单位在联审中意见不一致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负责协调处理。

经协调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需要联合踏勘的建设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安排,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踏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一次性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及时将预审意见录入电脑并反馈牵头单位。

第二十条相关单位必须根据项目需要确定具有审查能力和相应决定权的合适人员出席联审会议。一经联审确定,各有关单位都必须按议定事项认真执行。

第二十一条联审确定的事项、执行的结果都必须公开且不得擅自改变。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召开联审会议重新审核。

第二十二条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对牵头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需依托的其它配套单位及其中介组织的批准行为(包括图纸审查、测量、城建档案、供电、供水、供气、邮政、电信、市政园林、环卫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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