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0:43:31 238 人看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1999]22号各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省农垦局: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1999]22号

各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省农垦局: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现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在深刻领会其政策和精神的基础上,四月初全省各地统一行动,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险登记通告,并大张旗鼓开展社会保险宣传活动,将社会保障登记的原则、方法、时限等广告全社会。同时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受理群众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拒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拒不申报缴费的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

二、社会保险登记工作从全省发布社会保险登记通告之日起开始进行,到4月底以前全省各地要基本完成对新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登记工作。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从1999年4月1日起6个月内完成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三、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上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为主,几项社会保险只进行一次登记。在机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过渡办法进行登记;

(一)养老保险由省直管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分别到省劳动保障厅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上述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持登记证正本到企业所在地的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等项登记,领取登记证副本(副本编码与正本相同),并申报缴纳应在当地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各市、县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凡当地已经实现统一机构的,可统一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统一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尚未实现统一机构的,可分别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登记证编码流水号由(企业)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统一分配),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负责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手段,将登记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及时将登记的软盘送达各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查。各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应参保单位名录报送负责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便登记审查。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六、我省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统一冠“冀社险”标识,由九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四位为地区编码,后五位为流水号码,具体编码规则见附件1。

七、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同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表样式见附件2。

八、已经实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社会保险的地区,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时可同时进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登记和填报,并逐步实行统一缴费申报和征收。

九、缴费单位符合《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和增加社会保险险种时,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样式见附件3。

十、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时,除分别提供《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和第十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供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工资审批表及其他能够证明本单位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事业单位目前尚未办理法人登记的,还要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有效批件办理。

十一、社会保险登记证是各类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有效证件。凡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拒不办理登记的单位可停止其劳动用工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附件:1、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格式与地区编码表(略)

2、社会保险登记表(略)

3、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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