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申请收购、经营的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属于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
(2)收购、经营方式主要以市场集中批发为主,且管理制度完善;
(3)具备与收购、经营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资金。
二、办理材料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个人需提交。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需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收购、经营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地点、利用方式、责任人、管理制度等内容。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市农业局组织对申请资料审查,在受理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批准,出具《汕头市农业局准予行政许可批复函》;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复函》。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自取。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的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收购、经营,并予公布。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农林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市农业局组织对申请资料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批准,出具《汕头市农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自取。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的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收购、经营,并予公布。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收购、经营,并予公布。
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定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开张贴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挂图或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二十五条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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