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要想通过代位权实现自己的债权,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6.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一、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
(2)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在以下这些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案例】江某为与他人合伙经营地板生意,向廖某借款2.1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1.5倍,到期本息一起付清。江某为廖某出具了欠条。江某用此款与他人合伙倒卖劣质地板,被相关部门查获,将劣质地板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江某为翻本,竭尽所有财产再次经营地板生意,又亏损,至还款期届满,已无支付能力。廖某多次催要,江某无法清偿欠款。某日,廖某又向江某催债,恰有方某找江某还款,江某将话题扯开,进行掩饰。廖某经了解,原来江某数年前曾借给方某1.5万元作经营资金,现本息已达2万余元。江某认为收回这2万余元也还不清债,故欲放弃这一债权,给方某作经营资金,日后自己入股共同经营,廖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江某以此款清偿债务。江某辩称该债权已经放弃,无法清偿债务,但没有证据。【解析】一、江某与廖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江某负有按期清偿借贷本金利息的义务;廖某享有按期收回本息的权利。江某因违法经营、经营亏损,不能如期履行清偿义务,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二、江某为逃避债务,怠于行使对方某享有债权,损害了廖某的债权,廖某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对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识,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这个债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关系到其他债权的债务人时,如果其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使其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其行为就是违法的。三、依据债权人代位权原理,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请求实现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上述怠于行使债权,害及自己债权的行为,应当向法院提出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三、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
1、代位权行使主体债权人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是,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以债权人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当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违反注意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传统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差异
374人看过
-
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传统制度之比较
82人看过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否可适用于非金钱债务
335人看过
-
代位权何时适用于债权人?
380人看过
-
债权人的代位权如何适用法律?
456人看过
-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种
179人看过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否可适用于非金钱债务上海在线咨询 2023-12-08法律分析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不可以适用非金钱债务。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客体为到期债权,严格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而其他内容的债权不属于可以行使的对象。
-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与债权平等保护原则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0代位权的传统理论中强调“入库规则”,指依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法理,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是债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内在要求。
-
适用代位权的条件,如何行使代位权?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8一、适用代位权的条件合同法解释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1、合法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 2、因果性: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条件。 3、期限性: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时间界限,具体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合同法解释中采用次债务人的称谓)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
-
代位执债权转让的适用条件是哪些呢?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04你问的代位执债权转让是:必须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不能清偿债务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被执行人现有直接管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余下部分不能履行,一种是根本无财产可供履行。被执行人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极端的做法:一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一旦发现被
-
代位权对债权人有什么作用安徽在线咨询 2023-10-27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 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 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