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荣抢夺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3:10:07 427 人看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佛刑终字第556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东荣,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苹塘镇,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罗定市苹塘镇龙吉村委下垌村。1998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199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04年4月18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东荣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2004)佛禅法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东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2004年4月18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陈东荣在佛山市禅城区莲花路富荣中心协通电信营业柜台前,乘被害人苏某菊不备,手持被害人苏某菊供其挑选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北极星牌P318型手机和一台价值人民币1380元的宝石牌583型手机夺门而逃,途中被治安队员人赃并获。被抢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苏某菊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证人杨远南的证言及抓获被告人的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赃物的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东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陈东荣曾因犯罪被判过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继续危害社会,应酌情从重处罚。鉴定被告人陈东荣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缴回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东荣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原审被告人陈东荣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东荣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经审核后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东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上诉人陈东荣曾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现又再次犯罪,虽距其被释放时已满五年而不构成累犯,但亦可反映出其主观恶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陈东荣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缴回的量刑情节,原判已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不再另行考虑。上诉人陈东荣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陈东荣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丽华

审判员奉芳

代理审判员路红青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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