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怎么约定诉讼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7 07:15:58 171 人看过

当事人有权透过书面协议选定适用于其案件争议解决的终局审判管辖权法院,这包括了,但并不限于,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合同义务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原告常驻地址所在的人民法院以及与争议存在实质关联性的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因此,在借款协议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将争议提交至上述任何一个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只要这样的约定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级别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即可。

若借款协议中有明确的关于终局审判管辖权法院的约定,并且该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那么此项约定将会对诉讼程序产生强制性约束力。

反之,若借款协议中并无明确的关于终局审判管辖权法院的约定或者该约定无效,那么就会适用法定的管辖权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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