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非法手段追求经济利益目的,是农村地区共同犯罪的突出特点
在农村地区,对于参与团伙犯罪的绝大多数人员来说,获得经济利益是其最重要目的。农村地区经济结构单一,农业生产收入来源少,使得一些好逸恶劳之人采取结伙偷盗、抢劫、诈骗、绑架、敲诈勒索等手段来获取经济利益,以满足其挥霍享乐的生活需求。以怀集县为例,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共同犯罪中,共同实施盗窃、抢劫、抢夺的侵财犯罪占绝对多数,犯罪成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缺乏基本职业技能,而且近几年有犯罪低龄化趋势。
(二)农村地区共同犯罪主要是以乡亲邻里、同学朋友为纽带聚合起来,普遍具有随机性、松散性特征
农村地区共同犯罪的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极为明显。他们通常以血缘、地缘、同姓、同学、同乡、狱友等关系为纽带,一般缺乏骨干人物,很多时候只是聚在一起称兄道弟、吃吃喝喝,当缺乏物质支持时便共同商议犯罪行为获得经济利益。一些宗族纠纷和利益纠纷容易引起大规模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群体性事件,这类共同犯罪或许在实施过程中有骨干分子存在,但未形成稳定的团伙关系,一旦目的达到便自行解散,该类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必须认真加以重视。
(三)犯罪手段多样性和犯罪时间突发性
农村地区共同犯罪的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既有共同盗窃的秘密性,又有群体性犯罪事件的疯狂性、突发性,也有两抢案件的暴力性、公开性。其中群体性犯罪事件的疯狂性,对于农村大局稳定和正常生活、生产影响最大。农村地区共同犯罪的突发性是指犯罪分子事前大多没有精心的预谋策划,往往临时起性,恶性突发,随意性较大。如怀集县检察院2008年4月批捕的莫X良、陈X光等7人破坏生产经营案是较为典型的聚众犯罪,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均为怀集县冷坑镇双甘村委会下黎村村民。在2008年1月24日至2008年3月9日期间,该批村民出于私心,多次到土名为银窿、牛肺等山冲处破坏肇庆市国有林业总场大坑山林场承包的桉树林(幼木林)约八百多亩,造成经济损失约八十万元。
(四)农村地区团伙犯罪成员普遍呈现“四多”现象
农村地区团伙犯罪成员的“四多”现象,一是当地人多。农村地区流动人口不多,居住群落相对稳定,除了少数流窜作案的外来团伙外,该类犯罪的成员基本上是本地人。二是无业游民多。如前所述,农村地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嫌疑人不工、不农、不商,成天四处游荡,不务正业,甚至充当喽啰、打手。三是青少年多。数据表明,在近几年查处的共同犯罪中,参与成员年龄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四是个体素质低下的多。农村地区共同犯罪成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2%以上,缺失作为社会公民所必须的公德品质、法律观念和谋生技能。
(五)农村地区共同犯罪的地域相对固定
农村地区共同犯罪的地域相对固定,与该类犯罪的产生、发展和主要违法犯罪活动都在特定的区域和地段有某种必然联系。农村地区,一般的共同犯罪以成员居住地附近以及周边乡镇、村(居)委会的一定范围为作案范围,甚少伸延到外县、市。
(六)农村地区共同犯罪有可能严重影响到农村稳定大局
在农村地区,除了侵财型和侵犯人身型等严重影响社会安全感的共同犯罪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一类参与人数较多的共同犯罪更能影响农村发展大局的稳定。以怀集县为例,近几年经济迅速发展,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不断建设完善,自然原料资源需求量逐年增长,但与之相伴的征地拆迁、矿山整治问题无可避免产生社会矛盾,处理不妥,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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