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调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1 10:51:35 314 人看过

刑事侦查指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法定地程序,进行收集证据,证实犯罪、并查获犯罪人以及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侦查活动包含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扣押、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在逃犯,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刑事侦查终结行政处罚可以执行吗?

目前的这个刑事侦查终结行政处罚,具体来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的下一个程序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经审查可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作出补充侦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不予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侦查终结指的是公安机关对于案件证据审查收集的情况结束,一般侦查终结之后就会有两种处理情况,分别为没有犯罪事实,从而撤销案件,或者是证据收集不完整撤销案件,还有一种便是移送审查起诉。交由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

11.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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