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城镇内的住宅小区里面的土地使用权的分摊问题,住宅小区内的业主分户小区土地证的分摊总面积为各个楼房的建筑占地面积,而不是小区业主们所认为的小区内的全部土地面积。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的使用者们将土地的使用权再进行转让的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小区土地使用权应该如何确定
商品房或住宅小区的地皮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购房个人的。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下列部分属于法定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认定标准是这些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不属于某一单个的人所有,也不属于开发商所有。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至于开发商是不是将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费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在所不问。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电梯、水箱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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