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刑法上规定的罪名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本罪的量刑规定为: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怎么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违反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法规中有关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采伐、毁坏珍贯树木,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以采伐、毁坏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采伐、毁坏的,不构成本罪。
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不能随意砍伐。如果有故意砍伐红豆杉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量刑上最高是在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需要处以罚金,具体如何处罚,则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断。砍伐红豆杉所涉嫌的罪名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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