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21:34:17 148 人看过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要求出现危害后果,后者不要求出现危害后果;前者因结果加重不存在未遂,后者可以存在未遂。

我国的结果犯和加重犯都是我国的刑事法律中规定的刑罚的种类之一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注意相关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在必要的时候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区别是: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为故意,而后者为过失;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前者不必然要有损害发生的结果,而后者要求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同,前者量刑起点是判3年到10年的有期徒刑,造成法定严重后果的判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后者一般判3年到7年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公交车肇事逃逸的怎么去处罚

肇事者违章肇事如果只是致被害人轻微伤、轻伤或者只是造成了财产损失数额不大,逃逸行为本身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肇事者不构成犯罪,对肇事者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肇事者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时肇事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肇事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驾车逃逸;

但没有因逃逸而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对肇事者应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种: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时救助而脱离危险,从而没有造成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

2、虽然在逃逸过程中已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成重伤,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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