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2015年5月2日12时16分,被告驾驶一辆豫av25重型卡车在登封市区同方向与原告驾驶的豫ad26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交警称,被告邵某对事故负全责,原告徐某则不负全责。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车辆损坏费、拆检费、停车费、运输费、车辆折旧损失费等共计3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人邵某辩称,肇事车辆已投保一切险,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合理损失应予驳回。被告人的人寿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只承担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事故造成的检验费、停车费、运输费、折旧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判决理由]保险公司有义务告知并提示车辆折旧损失免赔条款,其免赔折旧损失的论据成立,折旧损失赔偿由侵权人承担。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显示,投保人**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在投保人的申报部分加盖了公司公章,并根据申报中的说明将相应的免责条款用黑色印刷第三部分,被告人的人寿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和提示义务,主张免予承担折旧损失责任,该论点成立并被法院采纳。
[案件索引]登封市人民法院关于许、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分公司(2015)民保财险字第1487号
II。保险公司不履行告知提示义务的,应当承担车辆折旧损失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24日上午8时许,驾驶豫a7dr轿车的牛一峰与沈一倩驾驶的豫a0dp轿车、程*张驾驶的豫ayk6轿车在交叉口发生连环相撞,造成3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公安机关确认,牛某对事故负全责,沈某不负责任,程某不负责任。原告的ya0dp轿车损坏后,维修费用为17500元。同时,由于大梁损坏严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万元。由于被告未能赔偿,现上诉法院,判令被告赔偿ya0dp汽车维修费17500元,汽车折旧损失2万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折旧损失由2万元调整为3万元,并承担2000元鉴定费。被告人牛一峰认为,折旧损失和鉴定费的赔偿不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就免责条款作出的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因此,免责条款不具有效力。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损失3万元,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3万元。
[案件索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王焕与被上诉人牛一峰、康×立、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责任纠纷案的第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郑敏义中字第2135号,
3。保险公司涂黑加厚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的法律形式明显,并不意味着投保人履行了充分解释的义务。
[基本案情]柳云公司于2010年12月10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联合金融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9.78万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0)济源市民审字第763号民事判决。**联合金融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解释”,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时,不仅应当提醒投保人注意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单中,还应明确相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和内容,为使被保险人了解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投保人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说明。**联合金融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所述义务,因此该条款不具有效力。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济源市第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单也属于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中免责条款和赔偿形式的约定也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不履行及时、明确解释义务的,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人不仅要以明显的方式提醒投保人,还要充分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
明确保险公司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附必要证据)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详细说明免责条款的含义、法律后果和触发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说明向申请人提供合同的内容。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条款的内容;没有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适用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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