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起诉对象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7 10:02:42 233 人看过

从形式而言,撤销权的起诉对象包括四类。

(1)我国《民法典》中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要约。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遗嘱。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4)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从法律归属而言,撤销权的对象包括三类。

(1)行为人自己的行为。

(2)他人的行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行为人和他人的行为组合—合同。

从行为效力而言,撤销权的对象包括两类。

(1)无民事效力的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任意撤销之行为,应无民事效力。

(2)有民事效力的行为,又可细分为两类。未生效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之善意相对人的行为。生效行为。如到达相对人之要约;完成给付之赠与行为,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从数量而言,撤销权的对象包括:(1)单数行为;(2)复数行为—合同。

从生效时间而言,撤销权的对象包括:(1)生前行为;(2)死因行为—遗嘱。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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