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完善我国的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9:01:16 227 人看过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通用航空持续健康发展的法制保障。近年来,我国建立健全通用航空经济管理制度,制定了一些关于通用航空的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了通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但体系建设仍须完善。

1、我国的通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不够完整和系统,结构不尽合理。

民航局颁布的现行有效的一百多部民用航空规章中,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公用规章居多,专门适用通用航空的单行规章只有十多部,缺乏针对性和时效性,其技术运行标准及各种证照的颁发、使用,有些是参照公共航空运输,有些是以通知形式规定,有些没有统一规定,在运行管理的严密性和运行标准上与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仍存在差距。

2003年我国颁布了《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但缺少《通用航空飞行实施细则》。我国已有适合于通用航空的飞行标准和飞机适航法规,如《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等,但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标准。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咨询通告、指导手册以规范通用航空活动。另外,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法规,往往套用运输航空的标准建设机场,造价大、投入多,通航飞机使用机场收费也高,加大了通航企业的运营成本。

近几年社会上不少企业和个人积极自购航空器开办航空俱乐部,但多数民间航空俱乐部基本上不从事航空体育运动,而是变相非法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一些航空俱乐部的飞行员、机务人员、飞行场地等无合法执照或证件,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航空器擅自载客进行游览飞行,导致多起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民航主管部门应出台有效的规章对航空俱乐部的设立与管理予以规范,严格航空俱乐部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范围。

2、除《民用航空法》外,有关通用航空的法律规范仅限于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法律层次不高。

其实,一国的法律对推动通用航空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994年8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的《通用航空振兴法》规定从飞机出厂之日起的18年内,对通用航空飞机实行有限责任制,使通用航空飞机制造厂商降低了保险费额,促进了通用航空产品和服务市场的复兴。

目前我国尚没有出台针对通用航空的专门法律,《民用航空法》中关于通用航空的规定只有6个条款,少而笼统,未对国家鼓励和促进通用航空发展做出明确的规定,既无法成为通用航空立法的依据,也无法起到引导通用航空发展的作用。因此我国在尽快完善通用航空的行业发展政策和配套措施的同时,应尽快研究制定振兴通用航空事业的法律,引导和支持通用航空的发展壮大。

为使我国通用航空业得到稳步、健康的发展,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以通用航空的社会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部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兴办符合市场规范的多种形式的通用航空企业。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降低通用航空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加大通用航空市场开放力度,积极鼓励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促进国内资本投资通用航空企业、通用航空机场、通用航空油料供应等服务保障企业。重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推动航空俱乐部和个人飞行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休闲、娱乐方面的航空需求。

3、在法律中明确通用航空的社会公益性和政府征用的补偿原则。

发展通用航空,对于确保社会公共服务的实施,保障社会每一个成员得到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在我国欠发达和偏远地区,常规交通运输条件十分有限,突发事件若要得到及时救援,必须依靠通用航空。2006年1月在甘肃嘉峪关发生的海南航空公司机长拒载断足少女一案曾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完善社会救援机制的思考。紧急情况下的救护、救灾飞行具有特殊性,通用航空企业的航空器能否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目的地,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此,我们应该在国内设立由通用航空公司承担的常规性航空救护服务,负责对与医疗相关的紧急情况做出快速反应,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落实飞机、飞行员、急救医务人员和救援设备、航线,完成转运患者、送医、送药等与急救相关的事宜。这样既可以让民众知晓在遇到危难时可以向哪些部门寻求帮助,也可以让相关部门明确自己的职责。只有完善民航紧急救助体系建设,协调整合通用航空公司的急救资源,建立布局完善的救援机制,才能使类似小皮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通用航空承担着许多医疗救护、抢险救灾的任务,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许多情况下是政府公益性活动。为保证从事通用航空的企事业单位的利益,明确政府征用的补偿原则很有必要。因此可以在《民用航空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征用民用航空器进行医疗救护或者抢险救灾,应当对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给予适当补偿。

4、在法律中明确通用航空活动的实施者对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的义务,实现环境保护与通用航空的协调发展。

随着通用航空的发展,通用航空活动在为国民经济和科学文化事业服务作业的同时,也影响环境和生态平衡,给居民、作物或者牲畜带来损害,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通用航空活动的实施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通用航空飞行,积极避免因实施通用航空作业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民用航空法》第149条规定组织实施作业飞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损害。至于什么是有效措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旷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保护区、城市和乡村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通用航空业务范围广阔,出于保护人文景观和古建筑的考虑,应在《民用航空法》第149条中增加对古建筑和人文景观的保护。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通用航空具有低空飞行的特点,航空器噪声大,影响居民休息,小区居民投诉数量逐年增加。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航空器噪声影响预测和计算方法,对噪音污染的处理和对居民的补偿办法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处理航空器噪声影响时因缺乏法律依据致使问题久拖未决,因此出台这方面的规定十分必要。

总之,我们要在通用航空方面建立一套以法律为核心、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的、科学合理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有效解决法律依据缺失的问题,规范通用航空活动,保障通用航空业的持续发展,推动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4日 15: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通用航空相关文章
  • 我国广告自律审查制度的立法完善
    广告审查根据审查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的行政审查和广告行业的自律审查两种。前者是一种依赖行政权力实施的外部监管手段,而后者则是一种主要依赖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而进行的自律措施。无论何种形式的广告审查制度,其设计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在源头上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在广告发布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以期实现事先预防虚假广告的目的。为此,各国的广告审查制度通常由政府的行政审查和广告行业的自律审查两大体系组成。如在美国就拥有一套非常发达和有效的广告行业自律体系,并在整个广告审查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同时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通讯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政府机构也负责广告的行政审查,承担着弥补广告自律审查的职能。在我国也不例外。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着全国广告行政审查的职责外,还存在着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展开的自律审查。然而近几年来,我国虚假广告层出不穷,大有泛滥之势,因虚假广告导致
    2023-04-24
    67人看过
  • 从邱兴华案看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邱兴华被判处死刑并且交付执行了。本案,作为个案来说,应该是尘埃落定。就像老百姓有句俗话:“死了,死了,一死就了。”可是,邱兴华死了,似乎因此引起的许多法律问题,不但没有“了”,反而被许多法律人继续议论着。这是因为,邱兴华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已经大大超过了其个案的价值。其中议论最多的是关于司法鉴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除去考察其犯罪行为以外,最重要的是确认行为的主体是否“适格”。如果行为人不适格,就是说,如果经过辨认,行为人属于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些人,那么,就应该判定其无罪。大家都知道,《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分别规定了不承担刑事责任和减轻刑事责任的情况,就是从法律上界定行为主体的身份。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是明确的。问题是,谁,依据什么样的权利和程序提出对主体是否适格的认定,如何进行认定。众多的议论,包括法学家的公开信,都请求对本案被告人邱兴
    2023-06-11
    223人看过
  • 完善我国空白票据制度有哪些建议
    (一)扩大空白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明确空白票据的效力我们在立法中可以规定,“对于出票人签发的空白票据,须在补记完全后,才能生效;未经补记完全,持票人不得行使票据权利。”[8]这样规定,第一,扩大了空白票据的种类。空白票据既包括空白支票也包括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第二,扩充了空白票据的适用范围。出票人除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外,其他各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则不作明文要求,出票人可以预留空白。第三,明确空白票据的效力。票据未记载完全之前,持票人不得为承兑或付款提示,在承兑或付款遭到拒绝后,也不得行使票据追索权。另外,这样规定,并没有限制持票人或其他人基于空白票据为一些票据行为,从而在立法上承认了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附属票据行为,扩大了空白票据的使用范围,也为立法上对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作出规定,打下了铺垫。(二)明确规定滥用补记权的票据贵任,重视对善意持票人利益的保护我国目前的票据法对此
    2023-06-14
    129人看过
  • 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建议
    随着新的著作权国际保护体系的形成与发展,特别是在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为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新要求接轨,许多国家已经、正在或即将修订其著作权法。我国自1991年6月正式实施著作权法以来,先后参加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与现代传播技术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著作权法经常处于变动的过程之中,其修改与完善工作已势在必行。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必须基于以下思路进行;第一,解决著作权基本法律与实施条例的双重立法问题。实施条例应是基本法律的具体化,具有司法解释与辅助实施的功用。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若干条文粗疏,不敷使用,因而往往求助于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实施条例予以补充,从而使得实施条例超越基本法律进行立法解释。这种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平行立法,有违于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规则:第二,解决中国人与外国人著作权保护的双重标准问题
    2023-06-08
    183人看过
  • 试论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一、当前我国物流业的特点社会物流总额增幅继续回落。2010年1~7月,全国社会物流总额为68.5万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17.6%,仍然保持较快增长,但延续了今年以来的趋缓态势,增幅比上半年回落了0.8个百分点。物流市场需求进一步趋缓。2010年以来,物流市场需求整体保持较快增长。1~7月货运量同比增长15.3%,货运周转量同比增长15.1%,港口货物吞吐量同比增长17.4%,集装箱吞吐量同比增长22%,快递业务总量同比增长23.6%,均保持较快增长,但增幅分别比上半年回落0.2个、0.9个、1.5个、0.3个和0.9个百分点。截至到7月底,铁路、公路、水路、民航货运周转量累计同比增幅分别比上半年回落0.8个、0.1个和0.7个和2.4个百分点。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继续小幅回落。2010年1~7月,物流相关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为1.4万亿元,同比增长24.9%,增幅比上半年回落0.
    2023-06-07
    166人看过
  • 浅析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
    听证制度作为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最初在英国只适用于司法审判领域,体现为公平和救济原则。后来,这一制度从英国传到美国,美国又把它移植到立法和行政中,作为增加立法和行政民主化以及有关当局广泛获取信息的主要方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听证制度又传到日本和拉丁美洲一些受美国影响较大的国家。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西方社会加强公众参与立法和行政事务的呼声越来越高,听证制度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成为司法、立法和行政领域中一项行之有效的民主程序。正是因为它体现着民主的精神,立法听证制度在西方国家也是随着民主精神的发展而得到不断健全完善的,有学者甚至认为,其最初甚至可以在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有关公民的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中找到它的影子,它的发展经历着一个从司法听证到立法听证的过程。最初在英国、美国的司法审判制度中确立了听证制度,如美国司法制度中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就包含着
    2023-06-06
    254人看过
  • 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完善与适用
    一、我国执行异议制度之法律渊源(一)原《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中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确立,同时也赋予了执行机构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判断的权利。该规定对于正确、及时执行生效裁判,保护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机制设置过于原则笼统,对于本条款中的法定程序、提起执行异议的期限等,不服异议的终局解决方式等没有相应的解释。加之由执行员素质不一,有时由一人进行审查,难免先入为主,有失偏颇,因此,执行异议制度在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不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凸现,呼吁建议合理的听证制度、赋予案外人诉权的呼越来越高。(二)新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2023-06-06
    66人看过
  • 完善我国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法律思考
    当今世界各国基于航海业的特性及海上保险投保人的合理要求,普遍确认了保险委付制度。委付(AbandonMEnt),文义为委弃而交付之。保险委付制度兴起于十六世纪,最初表现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一个条款,即船舶航行方向不明而无任何消息时,视同丧失。一般认为,委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致使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的行为。海上保险委付制度有着很强的理论性与实践性,其中诸多问题都应当在立法上有所体现。遗憾的是,我国《海商法》对委付制度的规定不仅存有欠缺,且仅用了第249条和第250条两个条文加以规定,难以体现海上保险委付制度复杂的规则体系。事实上,过于简单的法律规定,已经造成了实务操作中的诸多困难。基于对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理论与实务问题的思考,笔者认为,今后我国《海商法》修订过程中,至少应增加或完善以下几方面的规定。一、关于委付通知的
    2023-06-06
    245人看过
  • 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以及途径b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实行的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的双轨制。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是指国家工商部门依法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对涉及驰名商标的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进行适时、正确的审理。二、驰名商标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1.驰名商标的滥用。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关系是固定的,商标所有人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近年来,有些企业将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某件商标,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使用在企业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并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驰名商标所有人滥用驰名商标,是想借驰名商标的声誉推销自己其他尚未驰名的商品或服务,不正当地取得在另一领域的竞争优势。这种行为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2.域名与驰名商标的权利冲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驰名商标与域名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在互联网上,每一
    2023-03-03
    157人看过
  • 浅析我国药品广告代言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药品广告代言现状1、广告、广告代言人和药品广告代言人的定义根据新《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此可以推导出,药品广告代言人,也就是除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药品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广告代言人的分类广告代言人通常可以分为4类。第一类是名人,指社会公众所熟知的人物,多来自娱乐界、体育界,其说服力来源于名人自身的吸引力。第二类是专家,通常是所代言产品领域的权威人士,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其说服力来源于专业性。第三类是典型消费者,其说服力来源于消费相似性与可靠度。第四类是公司总裁或CEO,有些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会亲自代言。前三类代言人,即名人、
    2023-06-07
    416人看过
  • 应怎样完善我国仲裁证据收集制度
    1.仲裁法的修订必须与相关法律的修订配合进行其一,仲裁法的修订应当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配合进行。仲裁证据的收集往往需要获得法院的协助。由于仲裁事项基本上属于民事纠纷,因此仲裁证据从本质上讲属于民事证据。法院收集民事证据所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因此,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法院协助收集仲裁证据提供法律依据。此外,民事诉讼法一般不会为法院协助收集仲裁证据规定独立的程序,有关程序往往参照民事诉讼中法院自行或者协助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来进行。因此,通过修订民事诉讼法,完善法院协助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实际上就为完善仲裁证据收集制度打下基础。其二,仲裁法的修订应当与证据法的制定配合进行。在仲裁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依靠证据,而对证据的收集、判断又需要仲裁证据规则的指引。为了保障仲裁的公正性,制定一套完善的仲裁证据规则是必要的。但是,基于立法经济性的考虑,我们没有必要制定独立的仲裁证据规则
    2023-04-21
    267人看过
  • 加强和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
    加强和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主要应从宪法解释的主体和程序出发。1.关于宪法解释的主体设计。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因此,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需要维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权威。解释宪法的权力、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就是维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和权威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基于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和政治理念,把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权同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既可保证宪法解释的经常性,又可保持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的统一性。由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解决宪法争议,存在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不适宜成为宪法解释的主体。我国现行宪法对司法权的制度设计实际上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成为宪法解释主体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要对全国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法官的选任也受制于人大,同时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还存在诸多问题,法官的职业化还刚刚提出和建设,法
    2023-04-24
    397人看过
  • 我国刑法不起诉制度亟待完善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刑诉法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虽较为全面,但仍然过于粗疏和原则,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尚欠具体,不够细致,在公诉制度中,不再使用免予起诉,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因此对于不起诉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就显得尤其重要。“微罪不起诉”应该明晰新刑诉法对微罪不起诉规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免除处罚不需要处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实践中难免出现各种问题。比如,犯罪事实和情节相当,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及其它情况也相近的两个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就很可能一个作出起诉决定,一个不起诉。这样前者将是有罪免刑,后者则无罪无刑。相近的情形出现了罪和非罪截然不同的结果,殊难为人们所接受。其原因在于微罪不起诉是相对不起诉,即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笔者认为,既然规定了微罪不起诉是可以不起诉,也就应该相应规定斟
    2023-03-03
    231人看过
  • 我国涉外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于2008年8月1日起生效。相对于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而言,《安排》比较详细地规定了两地之间当事人以书面选择两地法院来解决其民商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从内容和体例上看,《安排》比较明显地借鉴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2005年6月30日达成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但有几处规则相差较大。由于区际间的《安排》难免会潜在地影响民事诉讼法在两地之外其他案件上的理解和适用,且存在我国是否加入《公约》以及如果加入《公约》我国法律如何调整的问题,在比较主要国家立法及国际公约相关规则的基础之上,本文对完善我国的国际选择法院协议规则提出几点建议。一、关于选择法院协议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
    2023-06-07
    448人看过
换一批
#航空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通用航空General Aviation,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通用... 更多>

    #通用航空
    相关咨询
    • 如何完善我国的累犯制度?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21
      1、弥补立法缺憾,明确相关概念: 1、“刑罚执行完毕”应明确为“主刑执行完毕”。 2、明确法域条件,承认域外刑罚。 3.修改《刑法》第81条第2款之规定,使累犯可以假释,促进累犯的积极改造。 4.累犯的确立与数罪并罚制度。 2、累犯构成要件中立法增补人格因素。 3、确立单位累犯制度。
    •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完善信息是怎么样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17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是法律授予政府专有的权力,除了国家可以依法对农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土地。
    • 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制度机构设置完善完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人民法院1.性质。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明确了人民法院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审判权由人民法院单独行使,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2.产生。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3.设置。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
    • 如何建立完善我国出庭作证制度
      辽宁在线咨询 2021-08-12
      我国法律虽然认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常态,书面证言是例外。但是其规定还有不足,笔者建议进行如下改进: 1、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情况的规定。首先,对于我国法律现已规定的“确有困难”进行细致规定。如年迈要到80岁以上,体弱要有医院开具的证明。对特殊岗位应做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其次,增加可不出庭作证的情况。 笔者建议增加以下几点: (1)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无争议的; (2)虽对某一证言有争议但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清
    • 累犯制度是怎样的?能给我简述下累犯制度吗?关于这个制度,我国的设定完善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13
      关于累犯制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类。一般累犯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