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权最晚在遗产分割前做出意思表示,若到期后没做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
1、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不继承。在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时才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进行继承。
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意思表示,到期后没有做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同一顺位继承人获得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头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继承权放弃的时间
1、继承开始前签订的互不继承的协议并不受法律保护。因为继承开始前,当事人享有的继承权利并不确定,实践中会出现当事人之间在生前协商签订互不继承的协议,放弃在对方去世之后自己享有的继承权,但法律不保护为不存在的权利所签订的协议,这并不同于法律上的附条件生效合同。
2、放弃继承权需要在当事人去世后遗产分配前做出表示。在当事人去世前,财产啊还没有成为遗产,继承人无法行使继承权继承;遗产分配后,财产已经明确归为继承人所有,已经实现了继承权,更无法放弃。只能在当事人去世后遗产分配前这段时间才能做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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