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查封受偿顺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7 16:30:33 280 人看过

1、优先受偿。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工程建设款等。《执行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2、普通债权。《执行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规定了普通债权分配的最基本原则: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同时,第八十九条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执行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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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0日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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