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常政办发〔2006〕102号
发布日期:2006-11-24
执行日期:2006-11-24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常州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改善投资环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调整、取消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机构编制、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审核公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新增、调整、取消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材料一式二份报市政府法制办:
(一)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主体;
(二)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许可项目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及依据;
(四)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五)其他有关材料。
市级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由市级部门统一报送。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收到部门报送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办在组织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报送部门补充提供材料或者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在组织审核过程中,认为行政许可项目可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反馈;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的,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确认并在市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布;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的,将相关材料退回报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经审核确认后,应当将其录入行政执法数据库。
第十条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经确认后,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调整相关部门的“三定”方案,市物价部门应当颁发、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市财政部门应当发放或收缴收费票据,并调整相关部门的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政许可信息共享机制和网上监察机制,对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动态监督。
第十二条市政府将市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动态审核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核确认,擅自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责令改正,并可以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提请市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新增、调整、取消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审核公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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